山河建设(辽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旭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3MA10JJFQ2H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浑南区创新二路39-1号(1-7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1
(2024)川01民终8993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四川鑫曜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吉***,山河建设(辽宁)有限公司,胡**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1-23
(2024)川0108民初13749、13751、13753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四川鑫曜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吉***,胡**,山河建设(辽宁)有限公司,青岛亨通建设有限公司,辽宁中泓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3
2025-01-23
(2024)川0108民初13753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四川鑫曜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辽宁中泓建设有限公司,吉***,胡**,青岛亨通建设有限公司,山河建设(辽宁)有限公司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4
2025-01-23
(2024)川0108民初13749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四川鑫曜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辽宁中泓建设有限公司,吉***,胡**,青岛亨通建设有限公司,山河建设(辽宁)有限公司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5
2025-01-23
(2024)川0108民初13751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四川鑫曜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辽宁中泓建设有限公司,吉***,胡**,青岛亨通建设有限公司,山河建设(辽宁)有限公司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6
2025-01-13
(2024)辽01民终18674号
股权转让纠纷
辽宁中泓建设有限公司
山河建设(辽宁)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4-12-13
(2024)川0108民初13749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四川鑫曜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吉***,青岛亨通建设有限公司,胡**,山河建设(辽宁)有限公司,辽宁中泓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8
2024-11-18
(2024)川0108民初13753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四川鑫曜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胡**,青岛亨通建设有限公司,辽宁中泓建设有限公司,吉***,山河建设(辽宁)有限公司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9
2024-11-18
(2024)川0108民初13751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四川鑫曜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胡**,青岛亨通建设有限公司,辽宁中泓建设有限公司,吉***,山河建设(辽宁)有限公司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10
2024-11-18
(2024)川0108民初13749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四川鑫曜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胡**,青岛亨通建设有限公司,辽宁中泓建设有限公司,吉***,山河建设(辽宁)有限公司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6-03
(2024)辽0192民初1397号
股权转让纠纷
田**
山河建设(辽宁)有限公司;沈阳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吉木阿卡;胡俊文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3-07-09
(2023)辽0106民初1588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辽宁中泓建设有限公司
吉***,山河建设(辽宁)有限公司,青岛亨通建设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3
2023-07-02
(2023)辽0106民初1588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胡**
吉木阿卡,山河建设(辽宁)有限公司,青岛亨通建设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4
2023-06-22
(2023)辽0106民初1588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成都金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吉***,胡**,山河建设(辽宁)有限公司,青岛亨通建设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5
2023-03-23
(2023)辽0106民初1588号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成都金典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吉***,胡**,辽宁中泓建设有限公司,山河建设(辽宁)有限公司,青岛亨通建设有限公司,沈阳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沈浑南市监处罚〔2026〕1077号
经查,当事人依法设立。经查询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一体化工作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当事人现为存续,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2026年2月10日、2026年3月7日执法人员两次向当事人登记住所邮寄专用信函,当事人均未签收被退回。依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三)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可认定当事人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