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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金柯达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丽英注册资本:16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MA2886FT0X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香逸公寓3幢101-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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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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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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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6〕86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3月25日和诸暨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扶)梯保养合同书》,约定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4月1日期间,由当事人负责对诸暨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2台电梯进行维修保养服务,维护保养费用共计8000元。2026年3月19日,当事人电梯维保员工陈某某对诸暨市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电梯进行季度维保。绍兴智慧电梯平台系统显示,本次电梯季度维保的签到时间为2026年3月19日15时12分42秒,签退时间为2026年3月19日16时19分40秒。监控录像显示,维保期间电梯未停运,有非维保人员出入使用该电梯。电梯维保员工陈某某承认,其当日进入电梯签到后随即上楼从其他出口离开,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中“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A2季度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的要求,对电梯进行任何实际项目的维护保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6年4月10日被我局查获。因《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中未对季度维保单独约定费用,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2026年5月5日,当事人已对上述电梯重新进行维修保养并向我局提供了电梯维护保养整改报告。另查明,当事人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08月12日被本局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属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对上述电梯重新进行维保,故不再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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