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王家凉皮阿图什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阿丽亚·阿克木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3001MABM153U07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平安东路54-3-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克阿图什市监处罚〔2026〕150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餐饮服务经营期间,店内后堂涉嫌存在个人生活用品放置于加工操作区域、水池混用,未按功能区分使用,冷藏冰箱内部结霜,未及时除霜、存放的原料未采取覆膜等防护措施,存在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情形。经当事人口述、该批过期烧烤酱用于食品加工、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个人物品放置于后堂,水池混用,冰箱未及时除霜,食品原料未覆膜处理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十三)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给予警告。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作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价值160元的食品原料1袋; 3.罚款1000元。
1000.00元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