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市西青区多润家百货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行政处罚 5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11MA0765GL33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金牛花园西侧武牛市场公建3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18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2
2023-10-27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3
2023-10-16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4
2022-05-26
(2022)津0111民初3632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曹**
天津市西青区多润家百货超市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西青市监处罚〔2026〕129号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标签不合格的男袜、奇伟草莓罐头、杏鲍菇、延味原味烧烤串料、菌菇汤原料宝和福源博瑞肥牛肉片的行为,构成了销售标签不合格的食品和产品的事实。为核实津心芝麻锅巴的具体情况,2026年1月28日,本局向津心芝麻锅巴的生产厂家河北庆丰年食品有限公司的属地发出协助调查函(津西青市监协查〔2026〕30 号),2月10日收到复函,根据《鸡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庆丰年食品有限公司的回复》,津心芝麻锅巴(牛排味)的生产线上同时还生产“猫儿酥”产品,其主要原料为小麦粉,为保障消费者安全,故企业在津心芝麻锅巴(牛排味)上标注了麦麸及其制品的提示。故违法行为不成立。经询问,当事人2025年10月15日从天津市红桥区狄壹贵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购进韩系运动中简男袜12双,4元/双,共48元,售价7元/双,卖了3双,共21元;2024年9月8日从天津市北辰区奇伟食品商行购进奇伟草莓罐头12瓶,6元/瓶,共72元,售价7.5元/个,卖了6个,共45元;2026年1月3日从天津市静海区泰泊蔬菜商行购进帝丰源杏鲍菇1箱,共75元,全部售完,共27.5元;2025年11月21日从天津贝格凯尔工贸有限公司购进延味原味烧烤串料10瓶,5元/瓶,共105元,之前的进货记录因为系统升级找不到了,产品售价6.8元/瓶,卖了15瓶,因存在优惠活动,共卖了共101.32元,现场货架上找到产品6个;2025年8月30日从天津市河北区淇航副食调料商行购进菌菇汤原料包10盒,9元/盒,共90元,售价15元/盒,因售出数量无法计算,故无法计算销售金额;2025年10月30日从天津利凡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肥牛肉片20盒,26.5元/盒,共530元,售价38元/盒,卖了15盒,共570元。故本案货值金额为1301.8元,违法所得312.32元。
1、没收延味原味烧烤串料6个;菌菇汤原料包1盒;福源博瑞肥牛肉片4盒。
-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7
2
津西青市监处罚〔2026〕141号
1、当事人经营的“海福盛沙县拌面酸菜味”违法行为不成立。经查,当事人提供了该产品的标签检测报告,证明其包装标注内容符合规定,故其违法行为不成立。2、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的事实。当事人经营的“红薯湾粉条”外包装为塑料包装,在包装内接触内容物处有一纸片,上标注产品标签信息但未标注“食品接触级”等字样;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进货记录、供货商资质,上述产品进价9元/个,售价为11元/个,已售出1个及未售出5个,故货值金额为66元,违法所得为2元。“林家铺子水晶椰果罐头”标签有“不添加阿斯巴甜”字样,但在配料表未标注含量,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4.2的规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进货记录、供货商资质,上述产品进价15元/瓶、售价18.5元/瓶,已售出1个,故货值金额为18.5元,违法所得为3.5元。“德盛斋椒麻鸡”未标注产品分类,其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为GB/T 23586,与执行标准不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进货记录、供货商资质,上述产品进价22.5元/只,售价为29元/只,已售出1只及未售出2只,故货值金额为87元,违法所得为6.5元。“无蔗糖红豆小面包”,配料表未标注蔗糖含量,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4.2的规定,经查当事人现场产品配料表中已标注蔗糖含量为0;当事人称上述产品进价12元/袋、售价14.8元/袋,已售出1袋,故货值金额为14.8元,违法所得为2.8元。3、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三无产品的事实。当事人经营的“YUTONG无尘塑光粉笔”,未标注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现场未发现该产品在售,当事人称上述产品进价5元/盒、售价8元/盒,已售出1盒,故货值金额为8元,违法所得为3元。综上,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94.3元,违法所得为17.8元。
1、没收红薯湾粉条5个、德盛斋椒麻鸡2只。
-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9
3
津西青市监处罚〔2025〕124号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食品的事实。根据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表A.1的规定,柠檬黄及其铝色淀(包括 柠檬黄、柠檬黄铝色淀)作为着色剂,可应用的食品分类中不包括 当事人现场经营的发糕、发面锅贴等发酵面制品。经询问,当事人 从市场自行购进杂粮馒头、发糕、发面锅贴用于销售。5月7日,当 事人购进发面锅贴13个,共10元,售价1元/个;发糕10个,进价1.0 元/个,售价2元/个;馒头5个,进价2元,售价0.5元/个。因销售时 全部均以“主食计件”记录,无法计算其销售金额。故本案的货值金 额为35.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警告; 2、没收杂粮馒头5个; 3、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5
4
津青市监武处罚〔2024〕162号
涉案抽检不合格的即食燕麦片(方便食品)为当事人于2023年11月5日从***购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票据,当事人购进该产品15袋,价格为每袋7元。当事人销售给抽检人员8件,价格为9.9元/袋。另有3袋产品已销售,无销售记录。 据当事人所述,当事人购进产品后一直放在货架上,没有阳光直射,且店内环境一直阴凉干燥通风。故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为生产厂家导致的不合格。 当事人提供了即食燕麦片(方便食品)的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产品检验报告。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1.计算范围……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半成品或者原料不合格的,货值金额包括不合格的半成品或者原料,以及成品。……已售出、已赠与、已抽样、已使用、已召回以及未售出、未赠出、未使用等全部成品,计入成品货值金额。……2.计算方式……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销售价格应当以销售单、合同、价签等明示的单价计算;没有标价的,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定或者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者平均价格计算,也可以委托法定价格认定机构确定。”的精神,本案货值金额为148.5元。
1、没收即食燕麦片(方便食品){生产日期或购进日期:2023-08-15}4袋; 2、免予其它行政处罚。
-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7
5
津青市监武处罚〔2023〕141号
经查,1、当事人销售的怡健缘若羌红枣,包装上标注执行标准为GB/T5835,质量等级:一等。依据《干制红枣》(GB/T 5835-2009)5.2项要求,一等总糖含量≥70%,而该产品标签上碳水化合物含量为57.1克每100克,故该产品标签存在虚假内容。根据进货票据显示,该产品当事人购进了5袋,进价是6.5元/袋,售价为9元/袋,经询问当事人,该产品销售数量为3袋,故货值金额为45元,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故违法所得为7.5元。 2、当事人销售的五掌柜粉条,包装上标注“配料:木薯粉、红薯淀粉、水,生产商:濮阳市三兄弟淀粉制品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T23587-2009”。故该产品的主要原料为木薯淀粉,其次为红薯淀粉,与执行标准产品定义不符。根据进货票据显示,该产品当事人购进了90把,进价是4元/把。经询问当事人,因该产品外包联营,联营商品的价签全部为干调计件,该商品的销售数量无法查询,故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3、当事人销售的刘氏农家火锅豆腐串,包装上标注“配料表:大豆、植物油、硫酸钙、复配消泡剂(单,双甘油脂肪酸酯、碳酸钙、磷脂、聚三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能量641千焦,蛋白质17.0克,脂肪4.6克,碳水化合物10.7克,钠78毫克。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检测报告,无法确定其脂肪含量。执法人员向郑州市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协查函,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经查询,大豆的脂肪含量为16.6克每100克,植物油脂肪含量为99.9克每100克,按照原料的营养成分含量数据及原料配比计算,该产品的脂肪含量应大于4.6克每100克。故该产品的营养标签存在虚假内容。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3.1.5项“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该产品在加工过程中经过高温烘烤及低温油炸,水在烘烤过程已经挥发,因此不需要在配料清单中标示“水”。根据进货票据显示,该产品当事人购进了10把,进价是29元/把。经询问当事人,因该产品外包联营,联营商品的价签全部为干调计件,该商品的销售数量无法查询,故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没收怡健缘若羌红枣7袋、五掌柜粉条13件、刘氏农家火锅豆腐串14袋、安氏草原红精致肉片4盒、棉三地瓜烧粗粮酒26瓶;2、没收违法所得60.1元。
0.00元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