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亚泰达物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崔恒潮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715504878D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南东路42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02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亚泰达物资有限公司
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1-08
2019-12-05
(2019)新0104执3802号
合同无因管理
乌鲁木齐亚泰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1-02
2019-12-05
(2019)新01民终45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赵**、乌鲁木齐亚泰达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6-21
2019-05-24
(2019)新0104民初13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亚泰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34490.14元
民事案件
4
2015-11-03
2015-11-03
(2015)乌中民二终字第3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建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亚泰达物资有限公司与刘**、赵**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高税稽罚〔2026〕21号
(一)增值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载明,你公司取得甘肃安汇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汇达”)于2023年11月22日开具的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全电发票,发票号码:23622000000018800372、23622000000018781649,金额:146,634.73元,税额:13,197.13元,价税合计:159,831.86元,货物名称:*运输服务*运输费,于2023年11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4,112.28元,12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9,084.85元。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2023年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接新疆特变电工若羌电厂项目,你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担部分金属型材的供货业务。因项目所需材料特殊,需要从太原、包头、河北、兰州、乌鲁木齐等地进货,负责运输的个人司机无法开具相应运输发票,你公司无法与上游进行结算。经你公司在兰州的供货商介绍,你公司结识李勇,李勇通过收取手续费的形式为你公司开具上述2份发票。
经查询你公司及相关涉案人员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2023年11月23日,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转入安汇达公账159,831.86元,同日李勇通过韩学琴将149,442.86元转入你公司办税人员韩小梅个人卡,存在资金回流。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资料:2023年你公司承接的上述业务由田宏文、张新红等16位司机实际为你公司提供运输服务,你公司于2023年7月~10月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16位司机合计支付126,680.00元。结合你公司提供的发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付款记录佐证,可认定你公司126,680.00元(不含税金额116,220.18元)发生真实业务,另30,414.55元无法提供证据资料,认定未发生真实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第一条之规定,你公司应转出2023年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3,197.13元,经综合计算,你公司应补缴2023年11月增值税4,045.87元、12月增值税9,090.40元、2024年1月增值税60.86元,合计13,197.13元。
(二)附加税费方面
你公司上述增值税方面的违法事实,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其他违法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