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高氏淀粉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元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22MA1B4DGF0R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榆林镇林升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监处罚〔2026〕330号
经查,兰西县高氏淀粉加工厂于2025年10月1日进行生产30斤“刘连科牌马铃薯粉丝”标签标注内容如下:产品名称:马铃薯粉丝;配料:食用马铃薯淀粉、饮用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323122206439;执行标准:GB/T23587-2009;保质期:2年,贮存方法:阴凉干燥处;生产商:兰西县高氏淀粉加工厂;生产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榆林镇林升村。据当事人陈述2025年10月1日生产30斤“刘连科牌马铃薯粉丝”,销售价格每斤4.00元,案值金额120.00元,已于2025年10月10日全部销售给杨淑花。当事人可以提供该产品的批次检验报告,证明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GB/T23587-2024。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标注废止执行标准“刘连科牌马铃薯粉丝”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元。
2、罚款人民币1750元。
1750.00元
-
2026-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