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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德富尔化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汉东注册资本:2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788159868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龙华山工业园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3-16
(2021)鄂9004民初1582号
产品责任纠纷
张**
湖北德富尔化工有限公司,彭场镇庆华农资经营部
仙桃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703号
经查明,2026年5月,当事人从门口的流动货车上购进规格型号为40kg/袋 18-18-18≥54% 含氯(低氯),合格证生产日期为2026.4.18,商标为皇忲籽,标注执行标准为GB/T15063-2020的复合肥料100袋,购进价格为50元/袋,支付现金5000元;购进规格型号为50kg/袋 18-18-18≥54% 含氯(低氯)、合格证生产日期为2026.4.18、商标为沃诗美、标注执行标准为GB/T15063-2020的复合肥料80袋,购进价格为55元/袋,支付现金4400元。共支付现金9400,未留存供货商证照资质及联系方式。后以70元/袋的价格销售上述皇忲籽复合肥料,以75元/袋的价格销售上述沃诗美复合肥料。2026年7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KW202608221号及KW202608220号检验报告,报告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总养分(N+P2O5+K2O)、有效磷(P2O5)含量、钾(K2O)含量、氯离子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及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至2026年7月23日,当事人上述100袋皇忲籽肥料及80袋沃诗美肥料均已售出,售价分别为70元/袋及75元/袋,则货值金额为13000元,无相关销售凭证,则违法所得为3600元。 其中商标为皇忲籽的复合肥料,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家为湖北远方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登记地址为枣阳市兴隆镇化工建材工业园特1号;其中商标为沃诗美的复合肥料,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家为湖北圣化化肥有限公司,登记地址为枣阳市火车站陈庄巷1号(土产仓库)。2026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湖北远方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湖北圣化化肥有限公司,分别寄送了仙桃市监辨通(2026)01-205号、仙桃市监辨通(2026)01-206号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辨认通知书。2026年8月13日,我局收到邮政退回寄送给湖北圣化化肥有限公司的辨认函件,退回理由为原址查无此人,通过外包装电话亦无法联系此公司。2026年8月17日,我局收到湖北远方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寄送的回复函,内容显示涉案的皇忲籽的复合肥料非他公司生产,亦未销售给当事人任何化肥。...[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已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 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 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 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2、罚款 19500元。合计23100元,上缴国库。
195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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