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光清 | 注册资本: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4000069432464X0 | 所属地区:宁夏 |
| 企业地址:宁夏红寺堡开发区滚新公路东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05
(2024)宁03民终149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
宁夏瑞科新源商贸有限公司,宋**,李**,陈**,马*,马**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9-15
(2023)宁0303民初975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宁夏瑞科新源商贸有限公司
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马*,马**,中油东海石油化工(青岛)有限公司,宋**,陈**,李**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3
2023-08-07
(2023)宁0303民初975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宁夏瑞科新源商贸有限公司
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
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4
2021-07-22
(2021)宁0303民初1934号
健康权纠纷
苏**
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5
2021-03-17
(2021)宁0303民初530号
返还原物纠纷
马**
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5-16
(2024)宁03民终149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宁夏瑞科新源商贸有限公司
马**,陈**,马*,李**,宋**
裁判文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11-23
(2023)宁0303民初975号
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
陈**,李**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3
2023-11-07
(2023)内0602民初45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淄博星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油东海石油化工(青岛)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4
2023-08-03
买卖合同纠纷
淄博星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油东海石油化工(青岛)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5
2023-10-08
(2023)宁0303民初975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宁夏瑞科新源商贸有限公司、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35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6-08
2021-11-26
(2021)宁0303民初29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淄博星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3-01
2022-02-22
(2022)宁03民辖终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淄博星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4
2021-10-11
2021-08-27
(2021)宁0303民初1934号
身体权健康权
苏**、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6-15
2021-03-05
(2021)宁0303民初529号
运输合同纠纷
马*与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6-15
2021-03-24
(2021)宁0303民初530号
返还原物纠纷
马*与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0-05-22
2020-03-30
(2020)宁0303民初287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杨*与宋*、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综执﹝大河﹞行罚决字﹝2026﹞014号
2026年4月23日,吴忠市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接吴忠市红寺堡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使用草原线索的函》,称: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在大河乡湾岔沟矿产证外存在非法使用草地行为,涉嫌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3处,涉及面积共20.55亩。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使用地块1面积14.14亩,使用地块时间为2018年,主要用于建设办公区,目前正在使用;使用地块2面积为0.77亩,使用时间为2018年左右,主要用于建设生活区,目前正在使用;地块3面积为5.64亩,主要用于建设停车区,目前正在使用。经查,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之前、2017年至2019年期间、2020年7月至2022年9月期间在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湾岔沟煤矿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11.79亩的违法事实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1.责令15日内退还在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湾岔沟煤矿未经批准非法使用的11.79亩草原;2.限4个月内恢复在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湾岔沟煤矿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11.79亩的草原植被;3.罚款叁仟肆佰叁拾捌元(11.79亩×24.3元/亩×12倍=3438元)。
3438.00元
吴忠市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
2026-09-02
2
红综执﹝大河﹞行罚决字﹝2026﹞012号
2026年4月1日,吴忠市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接到吴忠市红寺堡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使用草原线索的函》,称: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在大河乡湾岔沟矿产证外存在非法使用草地行为,涉嫌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9处,涉及面积共107.32亩。经调查,宁夏源丰煤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之前、2016年至2022年4月期间在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湾岔沟煤矿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12.65亩的违法事实属实。
1.责令15日内退还在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湾岔沟煤矿未经批准非法使用的12.65亩草原;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修建的彩钢板房屋(0.48亩);3.限4个月内恢复在吴忠市红寺堡区大河乡湾岔沟煤矿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12.65亩的草原植被;4.罚款叁仟陆佰捌拾捌元(12.65亩×24.3元/亩×12倍=3688元)。
3688.00元
吴忠市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
2026-08-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