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艺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1MA6U9R4Q6D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办扬善村文化古街5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2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
张**,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4-23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景**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3
2026-03-23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陈**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4
2026-03-23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李*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5
2026-02-2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6
2025-06-24
(2025)陕0104民初1002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张*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李**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7
2025-05-08
(2025)陕0503民初354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刘**,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8
2025-05-08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9
2025-01-13
(2025)陕0112民初728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李*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10
2024-11-27
(2024)苏0211民初1264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陆*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丁*,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26
(2026)陕0112民初1782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景**
裁判文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
2026-06-1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
张郭乙;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3
2026-03-30
(2026)陕0112民初2181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李*
裁判文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4
2026-03-27
(2026)陕0112民初2180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陈**
裁判文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5
2026-03-17
(2025)陕0103民初2138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杨**
裁判文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6
2026-03-06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景**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7
2026-02-02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李*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8
2026-02-02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9
2026-01-0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10
2025-10-09
(2025)陕0112民初1396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
卫*
裁判文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2-25
2026-01-30
(2026)陕0191民初85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党某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12-23
2025-09-16
(2025)陕0104民初1002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17120.73元
民事案件
3
2024-05-22
2024-03-28
(2024)陕0103民初2919号
保险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许**、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4-04-10
2023-06-25
(2023)陕7102民初21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与杨*、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9349.60元
民事案件
5
2024-03-07
2024-01-23
(2024)陕7102民初11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4-02-02
2023-10-31
(2023)陕01民终1846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韩*与张**、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78064.61元
民事案件
7
2023-07-28
2023-06-13
(2023)陕7102民初36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72999.93元
民事案件
8
2022-12-12
2022-09-23
(2022)陕0116民初1414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与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855.20元
民事案件
9
2022-10-27
2022-07-26
(2022)陕0103民初158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34028.58元
民事案件
10
2022-08-08
2022-08-04
(2022)鲁1321财保750号
财产保全
李**、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16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101交罚〔2026〕000640号
2026年09月18日14时36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市尚俭门内临时停靠点,对邹勇驾驶陕AAW5115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邹勇驾驶该车使用享道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2人从广泰门地铁站D东北口到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主院区,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11.40元。该车所有人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将陕AAW5115号机动车租赁给邹勇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当事驾驶员接单平台主页信息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等。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9-20
2
陕0101交罚﹝2026﹞000624号
2026年 09月 14日 10时 12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市尚德门内临时停靠点,对姜保华驾驶陕 AAK1236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姜保华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1人从科技路|太白花园-北门到新城区|西安站-南广场,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11.79元。该车所有人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将陕 AAK1236号机动车租赁给姜保华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于三次以上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接单账号主页信息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9-15
3
陕0110交罚〔2026〕000035号
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6年 8月 31日 9时 30分许,西安市高陵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亚萍、田英在高陵区西安工商学院执法检查,发现陕 AAK8196白色极狐牌小型轿车等待乘客下车,执法人员向驾驶员韩海军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该车载有 1名乘客从东望冠誉东南侧到西安工商学院-南门,乘客通过滴滴出行下单。驾驶员韩海军手机显示本单预估金额为 24.70元,已支付成功。经现场核查,该车所有人为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现场检查驾驶员称其本人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过程记录。经进一步调查,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2026年 8月 6日将陕 AAK8196车辆租赁给韩海军,并对滴滴平台派单从事网约车行为知情且达成合意,驾驶员韩海军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公司存在 1条违法记录。
24.70元
西安市高陵区交通运输局
2026-09-09
4
陕0103交罚﹝2026﹞000052号
2026年 09月 03日 15时 44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 275号(太奥广场)门前巡查时发现:张东驾驶极狐牌陕AAV2030车辆,在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 275号(太奥广场)门前运输乘客,从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莲湖区税务局南小巷办公区运到西安千叶城市酒店(大兴西路店),系统优惠后本趟运费 15.7元。执法人员依法对驾驶员张东进行询问,其表示本次运输通过使用滴滴出行(司机端)接收系统派单,检查现场张东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车所属你公司所有,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录像记录。9月 4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付烜武进行询问调查,经查明,你公司知情张东从事网约车营运行为,并为其提供车辆,每月收取固定租金 3300元。 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订单截图、执法视频、车辆租赁合同、该公司同类型违法案件部分明细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被查处三次以上,属较重情节),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9-08
5
陕0110交罚〔2026〕000033号
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2026年 9月 6日 8时 23分许,西安市高陵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亚萍、田英在高陵区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通远校区)执法检查,发现陕 ADT6630白色极狐牌小型轿车等待乘客下车,执法人员向驾驶员赵明军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该车载有 1名乘客从未央路|凤城十路地铁站 D口到高陵区|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通远校区),乘客通过滴滴出行下单。驾驶员赵明军手机显示本单预估金额为 30.50元,乘客已支付成功。经现场核查,该车所有人为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驾驶员本人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进一步调查,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 2026年3月30日将陕ADT6630车辆租赁给赵明军,并对滴滴平台派单从事网约车行为知情且达成合意,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公司存在 1条违法记录。
30.50元
西安市高陵区交通运输局
2026-09-07
6
陕0105交罚﹝2026﹞000224号
2026年 8月 14日 9时 45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靖靖、吴浩文联合西安东站铁路交警在西安市灞桥区西安东站北进站口执法检查,发现陕 ADN6644极狐牌小型普通客车正在下客,执法人员向驾驶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询问检查,驾驶人张某某收到滴滴出行网约车平台派单,运输乘客 4人由洒金桥地铁站 B口前往西安东站-北进站口,驾驶员张某某手机当时显示订单计费中 27.11元。张某某现场出示的车辆行驶证显示所有人是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检查现场驾驶员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有录像。经查明,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知情张某某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为其提供车辆陕 ADN6644,每月收取 2800元,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的同类违法行为系被查处第三次及以上,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情节较重。
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9-04
7
陕0110交罚﹝2026﹞000195号
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7000.00元
西安市雁塔区交通运输局
2026-08-31
8
陕0108交罚﹝2026﹞000307号
2026年 08月 11日 10时 13分,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赵永、李香妮在临潼区秦始皇兵马俑第二停车场附近执法检查,发现陕ADV0209极狐牌小型普通客车载客,执法人员向驾驶员陈镇和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该车驾驶员陈镇和于 2026年 08月 11日 09:24:18通过滴滴平台接单载 4名乘客从石家街地铁站 A口到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并在到达目的地后,通过滴滴平台收取车费金额40.26元人民币。该车所有人为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该公司知晓陈镇和从事网约车经营并给其提供车辆。驾驶员不能当场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经做好取证。 证据有:现场笔录、乘客询问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执法检查现场照片、驾驶员订单截图、乘客订单截图、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西安大交通发布平台查询截图等。 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6-08-25
9
陕0108交罚﹝2026﹞000310号
2026年 8月 11日 11时 05分许,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煜、杨娜在临潼区兵马俑高速路出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陕 AAK9803极狐牌小型轿车载客,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史武军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该车于2026年 8月 11日 09:49:27载 5名乘客从小南门便民早市对面到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乘客通过滴滴平台下单,驾驶员史武军通过滴滴平台收到车费金额 77.45元。该车所有人为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该车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知晓史武军从事网约车经营并给其提供车辆。驾驶员不能当场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以上执法现场全过程我局执法人员已经做好取证工作。 证据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立案登记表、乘客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订单截图、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西安大交通发布平台查询截图、乘客订单截图、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北京轻享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西安市临潼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2026-08-25
10
陕0103交罚﹝2026﹞000049号
2026年 08月 20日 11时 07分许,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门前巡查时发现:李书峰驾驶极狐牌陕 AAV1917车辆,在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门前运输乘客,从宴长安(科技路店)运到陕西省中医医院-门诊,系统优惠后本趟运费 21.2元。执法人员依法对驾驶员李书峰进行询问,其表示本次运输通过使用滴滴出行(司机端)接收系统派单,检查现场李书峰无法出示该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该车所属你公司所有,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上执法现场全程录像记录。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委托代理人付烜武进行询问调查,经查明,你公司知情李书峰从事网约车营运行为,并为其提供车辆,每月收取租金 3300元。 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订单截图、执法视频、车辆租赁合同、该公司同类型违法案件部分明细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有多次被查处记录,属于较重情节),参照《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不得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的行政处罚。
75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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