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玉龙县卓瓦康中药材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任泓铭注册资本:10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30721MAEG0BJK1F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白沙镇白沙村委会街尾一组白沙跑马场内5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丽玉处罚〔2026〕41号
1.无依据标注“特级”构成虚假商业宣传。店内所有中药材等级统一标注为“特级”,经营者无法提供任何一款中药材对应的品级划分标准、第三方质检报告、品级鉴定文书、进货品级凭证等佐证材料,无合法依据宣称药材为特级品质,易误导消费者、抬高商品心理售价,属于对商品质量等级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时该店未建立中药材进销货台账,未留存供货主体资质、进货票据、产地质量证明等资料,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溯源管理义务。等级全部标注为“特级”,现场未能提供任何一个产品的进销货台账。当事人将等级标注为“特级”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营者”的规定,构成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的违法事实。 2.?明码标价标注内容不规范店内虽对全部中药材张贴价签公示价格,但标注不符合法定规范:一是规格栏仅笼统填写“统”,未如实标注切片、大小、净选、选装等实际货品规格;二是价格栏只填写2、4、9等纯数字,未标注元/克、元/斤等计价单位,公示信息残缺不全,损害消费者知情权。当事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以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对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 3.贸易结算使用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店内用于称重收款的电子计价秤(编号00420),虽粘贴有效期至2027年3月22日的检定合格证;现场使用200克标准砝码实测,示值214.64克,误差超出规程允许范围;经丽江市检验检测认证院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已构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整改表现,决定对当事人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对当事人不规范明码标价的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3500元(大写:叁仟伍佰元整);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以上1.2.3项合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53500.00元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