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经济开发区欣鑫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玉彬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4MACEPJJX0J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街道办事处永红小区临街3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市监处罚〔2026〕94号
经查明,你店于2025年9月26日从流动摊贩处购进涉案山奈(香辛料类)2.5千克,购进单价为56元/千克,共计进货价140元。截止2025年10月30日你店收到《检验报告》(No:ZARE20251000068)不合格时,上述涉案山奈尚未对外销售。本次抽检取样1.3千克,你店在2025年10月30日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主动将剩余涉案山奈下架并进行销毁处理。故本案货值金额:250元,违法所得:57.2元。
2025年9月28日,我局委托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店经营的山奈(香辛料类)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025年10月28日,四川省中安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ZARE20251000068),山奈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679g/千克(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另查明,你店在购进涉案山奈时,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能提供供货者许可证明文件、涉案食品进货票据和合格证明文件。
一、你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警告。
二、你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山奈)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没有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四)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你店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柒元贰角整(57.2元);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罚没款合计壹仟零伍拾柒元贰角整(1057.2元)。
综上,对你店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柒元贰角整(57.2元);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罚没款合计壹仟零伍拾柒元贰角整(1057.2元)。
1000.00元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