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展致宏通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师梅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102MA7EX5508Y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西部汽车城18号楼202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09
(2026)甘1125民初53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徐**
甘肃展致宏通商贸有限公司,柴**
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定交罚﹝2026﹞65号
2026年7月30日,根据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第十九组反馈:文县交警部门2026年于7月27日现场查获甘J99657车辆运输105.2吨粉煤灰超限违法行为,查获甘J99265和甘J96005分别运输91.14吨和95.66吨的超限违法行为。经调查,甘肃展致宏通商贸有限公司存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判定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落实对应的技术管控与管理防范措施,未能及时排查发现并消除车辆超限类安全事故隐患,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认可。综上,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责令你单位限期消除违法状态,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肆万玖仟元整(49000.00元)的行政处罚。
49000.00元
定西市交通运输局
2026-08-17
2
甘8380交罚﹝2026﹞49号
2026年7月24日15时5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吴辉贤、史海军等在王格尔塘超限监测站对甘肃展致宏通商贸有限公司朱国雄驾驶的甘J99268号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了现场称重检查,经过称重检测该车车货总重为61.5吨,限载为49吨,该车超限12.5吨,属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违法行为,经调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取证,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以上事实有《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取证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陆千元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6000.00元
甘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026-07-28
3
山交罚﹝2026﹞1-71号
2026年7月15日2时21分,甘肃展致宏通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甘J95008(蒙JR238挂)号汕德卡牌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在G312线K2646+000米处涉嫌超限运输。经勘验,该车为橘黄色六轴汽车,运载货物为煤,属可解体货物,车货总重核定49000千克,经称重检测实际为96190千克,超限47190千克,属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之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叁仟伍佰元整(23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4000.00元
山丹县交通运输局
2026-07-15
4
山交罚﹝2026﹞1-70号
2026年7月15日2时17分,甘肃展致宏通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甘J99502(新AN772挂)号汕德卡牌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在G312线K2646+000米处涉嫌超限运输。经勘验,该车为红色六轴汽车,运载货物为煤,属可解体货物,车货总重核定49000千克,经称重检测实际为94300千克,超限45300千克,属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之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2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3000.00元
山丹县交通运输局
2026-07-15
5
山交罚﹝2026﹞1-69号
2026年7月15日2时09分,甘肃展致宏通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甘J98568(蒙LS879挂)号欧曼牌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在G312线K2646+000米处涉嫌超限运输。经勘验,该车为红色六轴汽车,运载货物为煤,属可解体货物,车货总重核定49000千克,经称重检测实际为97370千克,超限48370千克,属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之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4500.00元
山丹县交通运输局
2026-07-15
6
甘嘉交罚﹝2026﹞202号
2026年6月26日甘肃展致宏通商贸有限公司所属的甘J95366、鲁H5Y0H(挂)号车辆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根据甘嘉交罚〔2026〕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当事人甘肃展致宏通商贸有限公司消除违法状态、并处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嘉峪关市交通运输局
2026-07-01
7
甘8380交罚﹝2026﹞29号
2026年6月9日01时0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程学海、史海军等在王格尔塘超限监测站对甘肃展致宏通商贸有限公司何书彬驾驶的甘J98838号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了现场称重检查,经过称重检测该车车货总重为62.45吨,限载为49吨,该车超限13.45吨。属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违法行为。
经调查,你(单位)涉嫌客运包车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六款、《甘肃省交通运输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8000.00元
甘南藏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2026-06-11
8
甘临交罚﹝2026﹞051号
2026年6月3日18时50分,临洮县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翟成诚、师效成在G212线K96+000M处检查时发现,年强驾驶甘肃展致宏通商贸有限公司的甘J99501/甘E1000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散装水泥,经执法人员翟成诚、师效成会同当事人年强勘验,属于可解体货物,车型为六轴车,车货总重109530千克,限重49000千克,超限60530千克,超限率为124%。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临洮县交通运输局
2026-06-10
9
甘临交罚﹝2026﹞050号
2026年6月3日19时10分,临洮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赵永俊、赵永强在G212线K85+200米处会同甘肃展致宏通商贸有限公司驾驶员刘江江,对刘江江驾驶的甘J99230青B0726挂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勘验,经勘验该车为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属于六轴汽车,蓝色,牵引车驱动轴为双轴,从榆中到和政,装载水泥,属于可解体货物,车货总重110890千克,限重49000千克,超限61890千克,超限率为126%,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临洮县交通运输局
2026-06-10
10
甘嘉交罚〔2026〕30号
2026年1月23日甘肃展致宏通商贸有限公司所属的甘J92799、鲁H2WL6(挂)号车辆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根据甘嘉交罚〔2026〕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当事人甘肃展致宏通商贸有限公司消除违法状态、并处贰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1000.00元
嘉峪关市交通运输局
2026-0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