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昆明市五华区淼林招待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尔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02MA6L52EJ40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安马路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五处罚〔2026〕182号
经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当事人酒店的每间客房洗漱间墙壁悬挂有两个小瓶,只标注洗发液和沐浴液无其它信息,瓶内装有当事人自行灌装配制洗发液和沐浴液,由保洁员用大桶装的巴思芙沐浴露(5升装)和洗发水(5升装)给65间客房洗漱间墙壁小瓶进行灌装,供住宿的客人使用,不单独收取费用。当事人于2026年2月5日、2月6日从昆明市安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购买的巴思芙沐浴露和洗发水,先后共购进了沐浴液8桶(5升装)和洗发液4桶(5升装),沐浴液和洗发水进货价是每桶50元,共计金额600元。当事人提供了巴思芙沐浴露和洗发水的进货台账及生产厂家相关资质、检验检测报告和供货商营业执照,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
5000.00元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6
2
昆五消行罚决字〔2024〕第0235号
-
给予昆明市五华区淼林招待所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昆明市五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11-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