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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进达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留省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624711258681H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沈丘县东环路与纬二路交叉口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办公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29
(2024)苏1012民初569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邯郸市邯山区鼎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河南进达物流有限公司,王*,王*,太仓远征发物流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2
2024-10-11
(2024)苏1012民初569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邯郸市邯山区鼎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河南进达物流有限公司,王*,王*,太仓远征发物流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3
2024-09-19
(2024)苏1012民初569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河南进达物流有限公司,王*,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太仓远征发物流有限公司,王**,邯郸市邯山区鼎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4
2024-03-21
(2024)苏10民终93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太仓远征发物流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区鼎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河南进达物流有限公司,王**,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王*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3-10-18
(2023)苏1012民初512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王**,王*,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河南进达物流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区鼎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太仓远征发物流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6
2023-08-28
(2023)苏1012民初512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王**,王*,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河南进达物流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区鼎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太仓远征发物流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7
2023-08-01
(2023)苏1012民初512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王**,王*,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河南进达物流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区鼎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太仓远征发物流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8
2023-05-05
(2023)苏1012民初309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王**,河南进达物流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区鼎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9
2023-03-02
(2023)苏1012民初2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王**,河南进达物流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区鼎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中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10
2022-11-28
(2022)苏1012民初872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邯郸市邯山区鼎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王**,河南进达物流有限公司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4-12-2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河南省沈丘县进达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29
2024-04-12
(2024)皖1503民初229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谢**、赵**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50678.80元
民事案件
2
2019-10-15
2019-09-19
(2019)浙0483民初585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汪**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17054.63元
民事案件
3
2019-01-07
2017-05-25
(2016)渝0103民初188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重庆兴洋国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鹰潭市华捷大件运输有限公司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867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8-09-17
2014-07-28
(2014)沈民初字第607号
保险纠纷
河南省沈丘县进达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3723.00元
民事案件
5
2018-06-27
2018-06-13
(2018)苏0585民初235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与涂**、河南进达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621.14元
民事案件
6
2017-12-11
2017-10-28
(2017)渝0103民初0368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陈*与河南省沈丘县进达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3105.54元
民事案件
7
2017-09-19
2014-12-09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031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与河南省沈丘县进达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水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7-08-30
2016-04-01
(2016)皖08民终32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7-01-20
2017-01-20
(2016)沪0118民初1279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河南省沈丘县进达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上海发巨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4689.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6-11-30
2016-11-14
(2016)苏02民终294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豫驻正交(简)罚字﹝2026﹞第0800011号
河南进达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案.违反了《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
河南进达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案
400.00元
正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6-08-18
2
豫驻正交(简)罚字﹝2026﹞第0800009号
河南进达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案.违反了《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
河南进达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案
500.00元
正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6-08-18
3
豫驻正交(简)罚字﹝2026﹞第0800010号
河南进达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案.违反了《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
河南进达物流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案
400.00元
正阳县交通运输局
2026-08-18
4
豫周西交罚字﹝2026﹞第0700064号
西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艳丽(执法证号:16140817087)金慧云(执法证号:16140817106)通过调取技术监控数据发现:2025年11月08日 22时16分47秒,河南进达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PY7939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西华县G230红花镇黄庄非现场执法点(G230线K1998+749米)时,经治超动态称重设备检测并自动报警提示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并通过LED电子情报板告知该车辆驾驶员立即到超限卸货点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但当事驾驶员未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4轴车型,车货总质量35400kg,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31000kg的规定,车货总质量超限4400kg,超限率14.19%。
罚款壹佰元整
100.00元
西华县交通运输局
2026-07-20
5
豫息交罚字﹝2026﹞第0700035号
息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明16170517011、孙波16170517057通过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调取车辆检测数据和照片、视频,发现河南进达物流有限公司车号为豫PQ0862/豫P17T2挂的6轴重型半挂车装载货物于2026年04月22日 18时06分经过息县S336孙庙乡范楼非现场执法检测点时,车辆故意采取跨车道压边压缝偏离称重装置方式通过非现场执法检测点。 在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区域故意采取其他方式逃避检测。 经调查核实, 河南进达物流有限公司 实施了 在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区域故意采取其他方式逃避检测 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车辆照片、超限超载车辆检测信息单、行驶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检测地磅《检定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堵塞超限超载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超载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安装影响检测装置或者在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区域故意采取首尾紧随、多车辆并排及其他方式逃避检测" 的规定 ,根据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 《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 违法行为 。 依据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三)故意采取首尾紧随、多车辆并排及其他方式逃避检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 决定给予 罚款壹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息县交通运输局
2026-07-20
6
周税二稽罚﹝2025﹞20号
其他违法。
处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0.5 倍的罚款45156.35元。
45156.35元
国家税务总局周口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0-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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