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玉龙县颜氏药堂(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颜英平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530721MA6L0JW7XX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九河乡北高寨村委会新联组8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丽玉处罚〔2026〕42号
玉龙县颜氏草堂质量负责人不在职在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三条:“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
处以罚款:5000.00元整(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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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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