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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湖真佑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松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83MABM8PE91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新堤街道爱国路150号(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9
(2025)赣09民终24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明奥商贸有限公司
洪湖真佑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11-11
(2025)赣09民终24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江西明奥商贸有限公司
洪湖真佑骨科医院有限公司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湖市监处罚〔2026〕196号
经查,当事人根据临床需要,从2025年2月25日至2025年10月期间,从蒋祥艮处分四个批次共购进医用氧16瓶(规格40L/瓶,单价120元/瓶),共计货款1920元。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9日,通过对公账户向蒋祥艮个人账户支付3520元(40L规格医用氧16瓶的货款1920元以及4个氧气瓶的押金1600元)。当事人将购进的16瓶医用氧已全部用于临床治疗,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氧气吸入收费情况说明》及收费明细,共产生77笔吸氧收费记录,每笔吸氧5小时、收费5.5元/小时(即27.5元/笔),累计收费总额为2117.5元,购货款为1920元,当事人获利197.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7.5元; 2、处罚款3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0197.5 元。
30000.00元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