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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金龙饮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浩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481MA47DP1B6A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龙岗镇马开路中段南500米路东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6〕216号
2026年5月15日,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依法到当事人永城市金龙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前执法人员查看了当事人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接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区域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有已完成生产的瓶装饮用纯净水“凉白水”1200件(12瓶/件),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生产预包装食品瓶装饮用纯净水“凉白水”未建立并执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后依法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市监责改〔2026〕26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当罚〔2026〕26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5月19日前改正并给于警告处罚,当事人现场签收。 2026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再次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有已完成生产的瓶装饮用纯净水“凉白水”1000件(12瓶/件),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生产预包装食品瓶装饮用纯净水仍未建立并执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同时对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永市监询通〔2026〕56号)》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到我单位接受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制作的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2026年6月1日,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6月1日下午,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苏浩到龙岗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案件调查办公室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该案件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6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依法到永城市金龙饮料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预包装食品瓶装饮用纯净水时未建立并执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于2026年5月19日前改正并给于警告处罚。2026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改正,仍存在生产预包装食品瓶装饮用纯净水未建立并执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罚款8000元。
8000.00元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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