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高新区熹桐养生健康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立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07MAEJUGB903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大庆高新区创业新街25号北附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庆市监处罚〔2026〕579号
2025年6月6日至2026年7月13日期间,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抖音线上店铺“熹桐养生健康服务中心”,自行上架发布养生服务团购链接“除湿排寒灸灸瘦”项目,服务方式为使用化妆品及普通产品,为顾客提供热敷、按摩服务,未提供医疗服务。当事人在上述项目标题中宣称除湿排寒,但无法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予以佐证。该项目在上架期间,实际核销量为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第二条第四款“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发布上述宣传信息的行为属于广告行为,上述广告内容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后并发布的,当事人为上述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当事人自行设计、发布上述广告,无广告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800元,上缴国库。
800.00元
-
2026-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