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疆精稳固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梅新立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3MA776C1085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景致三路7-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06
(2021)新0103民初154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洪源丰收商贸有限公司
梅**,新疆精稳固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
2022-05-05
乌鲁木齐洪源丰收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精稳固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梅**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3
2022-01-28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西北红光电气有限公司
新疆精稳固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4
2022-01-27
(2021)新0103民初95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西北红光电气有限公司
新疆精稳固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3-15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洪源丰收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精稳固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梅**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
2022-02-20
(2021)新0103民初95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西北红光电气有限公司
新疆精稳固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3
2021-11-11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西北红光电气有限公司
新疆精稳固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4
2021-10-14
(2021)新0103民初6849号
不当得利纠纷
乌鲁木齐市鑫馨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精稳固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5
2021-07-08
不当得利纠纷
乌鲁木齐市鑫馨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精稳固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18
2023-02-14
(2022)新0103执2318号之一
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西北红光电气有限公司、新疆精稳固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2-07-31
2022-02-25
(2022)新0103执703号
不当得利纠纷
乌鲁木齐市鑫馨家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疆精稳固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10405.00元
执行案件
3
2022-06-20
2022-05-23
(2021)新0103民初1545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洪源丰收商贸有限公司、新疆精稳固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573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3-11
2022-02-08
(2021)新0103民初957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西北红光电气有限公司、新疆精稳固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51.34元
民事案件
5
2019-09-30
2019-01-31
(2018)新0103执2579号之一
刘**与新疆精稳固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03-26
2019-01-14
(2019)新0103民初561号
劳务合同纠纷
史**、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精稳固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沙市监处罚〔2026〕512号
2026年2月28日,通过年报数据检索查询,发现当事人2023年度和2024年度连续2个年度未报送年度报告,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于2026年3月10日立案调查。于2026年3月至2026年5月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于2026年5月30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变更其登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至2026年6月29日责令改正期满后,当事人未改正。2026年8月6日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期满后,剔除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国有参股企业40家及剔除补报年报73家,2026年9月6日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期满后剔除补报年报10家。本案在调查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的规定,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元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5-07-1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4-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3-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1-07-0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