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万禾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付敏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930MA6PHC719R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茈碧湖镇文碧路顺泰城市广场1栋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16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2
2022-12-1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洱处罚〔2026〕8号
2026年5月8日,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2026年云南大理洱源省转移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要求,依法对当事人大理万禾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辣椒进行监督抽检。2026年6月2日大理白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6月4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6年6月25日我局对此违法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在该违法线索调查期间,2026年6月10日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级食用农产品抽检2026年云南大理地抽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要求,依法对当事人大理万禾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韭菜进行监督抽检。2026年7月7日我局收到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7月9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6年7月20日,经过审批,我局将两条违法线索并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大理万禾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辣椒:违法所得138元)、经营污染物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韭菜:违法所得19.60元)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及重金属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经我局案件讨论会集体讨论,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食用农产品进货存在索证索票困难的实际,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目前未发现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并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及为更有效落实各级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建议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
10000.00元
洱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