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县腾达服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连堂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523MA73QK4A65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像山镇原南油墨厂厂区东北角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6
(2025)浙民申43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谷县腾达服饰有限公司,绍兴织者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4-07-02
(2024)浙0602民初1427号
合同纠纷
绍兴织者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甘谷县腾达服饰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3
2024-03-26
(2024)浙0602民初14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织者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甘谷县腾达服饰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4
2022-06-28
(2022)浙0602民初19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织者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甘谷县腾达服饰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5
2022-04-15
(2022)浙0602民初193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织者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甘谷县腾达服饰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8
2024-12-17
(2024)浙06民终40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绍兴某有限公司;甘谷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税稽罚﹝2026﹞14号
检查人员对你单位涉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下列涉税(费)违法事实:你单位账务不健全。经对实际控制人张军林的询问,2016年至2025年6月你单位会计是宋鑫,2023年宋鑫说公司的记账软件有问题,部分账务数据丢失,无法恢复。公司找了专业的人员维修,也没法恢复,导致2020-2021年电子账完全丢失。2023年7月你单位购买了一套新的记账软件,但在检查期间,检查人员陪同江苏税软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专业人员现场调取,电子账2022年的只有9月、12月的、2023年有3月、6月、9月、12月的,2024年有7月、8月、9月的,专业人员也没办法恢复电子账,2020-2024年纸质账都没打印,凭证也不完整。现有的凭证与现有的电子账数据也匹配不上。仅存的资料让检查人员没法进行查账检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纳税人无法提供检查人员要求提供的资料,并无法改正,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之规定,你单位擅自销毁帐簿,依职权对你单位检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行业:制造业,应税所得率:5%-15%”的规定,加之你单位为甘谷县扶贫车间、中车扶贫企业,核定你单位应税所得率为5%。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规定,你单位当时对政策理解错误,认为不财政补贴不计入收入总额,并且提供不了相关证明资料,不符合不征税要求,2020年财政补贴124702.02元、2021年财政补贴71000.00元、2022年财政补贴46764.00元应计入应税收入总额。你单位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53045.91元、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36804.22元、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76574.95元、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2884.06元、2024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6350.55元。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第一款“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第一款“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2〕13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规定,你单位应缴纳2020年企业所得税22652.30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10920.11元、2022年企业所得税6914.37元、2023年企业所得税4144.20元、2024年企业所得税3317.53元。
对你单位擅自销毁帐簿,财务管理混乱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5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水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