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县鸿雁超市寨柳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陆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25MA5Q5CCT35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大丰镇丰岭路317-2号寨柳城市花园1号楼1#一层01-06.11-29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南上市监处罚〔2026〕45号
当事人自2020年12月开业以来,使用三台电子计价秤称重商品,均存在多收价款的情况。其中蔬菜水果干杂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在称重商品时,当计算出的价格厘位数等于或大于5时,计价秤系统会优先在厘位实行“四舍五入”到分位;当厘位数小于5时,则会在分位实行“四舍五入”到角位。对于在厘位实行“四舍五入”的行为,当事人未事先向消费者告知说明情况,未征得消费者同意。2026年3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中发现一名消费者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购物结账时,购物小票(编号:02032603040055(02))的商品标签记录金针菇数量0.209,单价11.96,小计2.50元,存在标价与商品实际计算价格(0.209×11.96=2.49964)不一致的情况,当事人多收取价款0.01元。案发后,当事人已联系电子计价秤技术提供方进行重置,取消计价秤系统“四舍五入”的结算方式,改为精确到分位数结算,现称重商品标签标注单价计算的价格直接舍去厘位数与标签标注的总价保持一致。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核实,因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没有称重商品的记录功能,且仅能提供收银系统2026年第一季度的销售记录,该季度多收价款合计298.46元,其他多收价款无法查实,故当事人违法所得298.46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98.46元;
2.罚款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798.46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上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8
2
桂南上市监处罚﹝2026﹞22号
经查明,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当事人抽取酸笋样品(购进日期:2025-10-26)2.66kg。根据询问及当事人提供的采购草单核实得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6日购进酸笋2.5kg,其余0.16kg为2025年10月17日采购,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7日购进酸笋2.5kg,至2025年11月24日告知检验结果时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酸笋已无库存,并已全部销售。2025年10月17日和2025年10月26日两次采购酸笋单价均为7元/kg,销售单价均为9.96元/kg。经计算,上述涉案酸笋货值金额为49.8元,违法所得为14.8元。
另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酸笋未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对应批次酸笋产品合格证明及供货商销售单等材料,未能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4.8元;
3.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014.8元。
1000.00元
上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