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美佳美灯具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晓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3MA5P9CAM49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元宝路9号金科集美江山4#106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鹿寨市监处罚〔2026〕119号
经查,当事人2020年1月7日注册成立,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曾在鹿寨县鹿寨镇龙田路18号水榭华庭1、2栋3号商铺从事灯具销售;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于2026年5月26日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灯具销售;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变更为“柳州市鹿寨县鹿寨镇元宝路9号金科集美江山4#106商铺”。
当事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未获得(一)“OPPLE”图形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7182780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灯(照明用灯);灯(取暖用灯);浴霸;浴用加热器;浴室装置;通风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小型取暖器;浴室隔板;电加热装置;加热用电热丝;加热装置;浴霸(用于集成吊顶)(截止);(二)“欧普”商标,商标注册证第7182788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浴用加热器;浴室装置;浴室隔板;太阳能热水器;浴霸;沐浴用设备;灯(照明用灯);加热装置;电加热装置(截止)(三)“OPPLE 欧普照明”图形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20586375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35)第35类:市场分析;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拍卖(截止)的注册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或许可,在实体店铺门头招牌及店内装潢上使用与上述商标一致或完整包含了“欧普”“OPPLE”“OPPLE欧普照明”商标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
因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当事人在自己的店铺招牌上使用上述“欧普”“OPPLE”“OPPLE欧普照明”商标后,提供灯具销售及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取得多少营业收入无法查明。当事人在知道自己在店铺招牌上使用“欧普”“OPPLE”“OPPLE欧普照明”商标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及时对店铺招牌上的商标进行了修改,将“欧普”“OPPLE”“OPPLE欧普照明”商标改成了“美佳美照明 康丽洁卫浴 吊顶开关”。
另查明,在此之前当事人没有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过行政处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鉴于当事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当事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学习,规范经营行为,遵守行政管理秩序。
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