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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龙文区汇乐购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侯功堂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603MA31WEQU7K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朝阳南路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漳市监支罚〔2026〕150号
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根据福建省中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RSG2601599)显示:漳州市龙文区汇乐购超市2026年5月25日销售的香葱(购进日期:2026-05-24),经抽样检验,丙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NO:RSG2601599),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验报告》所涉及批次的“香葱”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审批后本局于2026年6月18日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上述批次香葱系当事人于2026年5月24日从海峡农博汇市场内7栋65号蔡巧蓉处购进,总共购进30斤,单价3.2元/斤,合计96元。该批次香葱当事人放在其位于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朝阳南路8号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2026年5月25日漳州市龙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中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香葱进行抽检,福建省中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RSG2601599)显示,当事人于2026年5月25日销售的香葱(购进日期:2026-05-24),经抽样检验,丙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30斤香葱当事人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5.99元/斤,销售所得179.7元。当事人于2026年06月18日发布召回公告,截至案件调查结束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也未收到消费者投诉及食用该产品出现不良反应的反馈。 当事人购进上述香葱时,留存微信聊天记录中供应商开具的销售单、微信付款凭证、供应商身份证明、农残检测报告等材料。 三、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等情况。 2.从国抽系统打印的福建省中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RSG2601599)1份,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于2026年5月25日销售的香葱为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批发商蔡巧蓉身份证复印件、购进香葱时微信记录截屏、聊天记录下载的销售单、农残检测报告各1张,证明当事人不合格香葱的购进及销售情况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及具体违法所得。 5.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召回公告、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召回涉案产品情况。 6.对批发商的《询问笔录》1份、批发商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购进香葱时微信记录截屏1张、聊天记录下载的结算单1张、农户承诺达标合格证及照片各1张、农残检测报告1张,证明批发商香葱的购进及销售情况。 四、案件性质: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货值金额179.7元,违法所得83.7元。
-
-元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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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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