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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果缤萃果汁饮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志勇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103MAEK117L55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中原路39号5号厂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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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漯市监处罚〔2026〕536号
一、2026年4月27日,当事人生产浓缩西瓜汁9桶,每桶200公斤,共1800公斤,食品原料是西瓜,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柠檬酸,已于2026年5月20日销售200公斤,每公斤销售价10元,销售额2000元;至2026年5月22日我局依法查处时库存1600公斤,货值金额18000元。其产品标签主要内容为:配料:西瓜;执行标准:GB/T 31121;生产日期/批号:2026年04月27日/B 2026042701;储存条件/保质期:-18°C环境下24个月 0-5°C环境下12个月;净含量:200千克;生产商:漯河市果缤萃果汁饮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中原路39号5号厂房;生产许可证号: SC10641110312550。;产地:河南漯河;电话:13603956602; 二、2026年3月28日,当事人生产浓缩乌梅汁1000公斤。食品原料是乌梅干、纯净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果葡糖浆。其中2026年4月15日销售了200公斤,2026年4月17日销售了200公斤,2026年4月21日销售了125公斤,每公斤销售价12元,销售额合计6300元;至2026年5月22日我局依法查处时库存475公斤,货值金额12000元。其产品标签主要内容为:配料:乌梅干;执行标准:GB/T 31121;生产日期/批号:2026年3月28日/B 20260032801;储存条件/保质期:-18°C环境下24个月 0-5°C环境下12个月;净含量25千克;生产商:漯河市果缤萃果汁饮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中原路39号5号厂房;生产许可证号: SC10641110312550;产地:河南漯河;电话:13603956602; 三、2026年4月22日,当事人生产蜜瓜汁1200公斤,食品原料是蜜瓜,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柠檬酸。2026年5月20日已销售400公斤,每公斤销售价5元,销售额2000元;至2026年5月22日我局依法查处时库存800公斤,货值金额6000元。其产品标签主要内容为:配料:蜜瓜;执行标准:GB/T 31121;生产日期/批号:2026年04月22日/B 2026042201;储存条件/保质期:-18°C环境下24个月 0-5°C环境下12个月;净含量20千克;生产商:漯河市果缤萃果汁饮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中原路39号5号厂房;生产许可证号: SC10641110312550;产地:河南漯河;电话:13603956602; 四、上述浓缩西瓜汁、浓缩乌梅汁、蜜瓜汁三种产品销售额合计10300元,货值金额合计36000元。 五、1、上述浓缩西瓜汁、浓缩乌梅汁、蜜瓜汁三种产品均使用有食品添加剂,而食品标签配料表中未标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 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和附录B 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 “B.4.1 一般原则 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食品添加剂项在配料表中的标注顺序由需纳入该项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重量决定。”2、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配料记录表和产品投料及生产记录,浓缩乌梅汁配料中有纯净水,而食品标签配料表中未标注,不符合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和“4.1.3.1.5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之规定,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的情形。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事实。
1、没收浓缩西瓜汁8桶(共1600公斤)、蜜瓜汁40件(共800公斤)、浓缩乌梅汁19件(共475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10300元; 3、处货值金额36000元5.25倍的罚款189000元。
189000.00元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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