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暖厨饭堂(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珊珊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03MAELR6FQ3C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清明四道街154号3单元1层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6〕146号
经办案人员现场检查以及分别对当事人调查询问查明,当事人经营餐饮服务,接家长订单向哈尔滨市第四十七中学分校等学校学生提供餐食盒饭。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制售的菜品中含有拌凉菜、西瓜果切,但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中仅有热食类食品制售项目,无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当事人自述上述两种菜品最后加工步骤均为在常温条件下进行,故依据《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冷食类食品,指最后一道工艺是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进行的,包括解冻、切配、调制等过程,加工后在常温或者低温条件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生食瓜果蔬菜、腌菜、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两种菜品为冷食类食品。当事人制作上述两种冷食类食品分别使用餐刀、餐盘、盆等厨具,与其制售的热食类食品所用厨具为共用,无冷食类食品专用厨具。另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未设立任何冷食类食品加工制售专间或专区。当事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擅自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行为虽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但依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管理办法》之规定,其擅自增加的经营项目导致其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升高。经2026年6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管检查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菜品照片查明,未发现当事人在案发之前存在经营冷食类食品情况。案发当日其制售的盒饭约为70盒,售价为15元每盒,故认定其经营额约为1050元。本案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未建立法定财务收支账目,无法提供其从事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财务收支佐证,故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考虑当事人制售冷食类食品所用的工具、设备均为和热食类食品共用,无专用工具、设备,且当事人有继续经营意向,故建议对其餐饮工具、设备、原材料不予没收,并建议对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
2026-09-0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