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竹山莲花国际绿松石城管理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翁茂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305003337X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竹山县城关镇莲花国际绿松石城9号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3
(2025)豫0823民初3552号
婚约财产纠纷
赵**,司**,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竹山莲花国际绿松石城管理处,冀**
马**,王*,钱**,陈**,民权县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荆州市江津宾馆,柯**,唐**
武陟县人民法院
2
2022-09-19
(2022)鄂0323民初200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竹山莲花国际绿松石城管理处
金*
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31
2023-12-06
(2023)鄂0323执1123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竹山莲花国际绿松石城管理处与刘*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7-14
2023-04-19
(2023)鄂0323民初85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朱*与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竹山莲花国际绿松石城管理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9-19
2019-01-22
(2019)鄂03执1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竹山莲花国际绿松石城管理处、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9-09-19
2019-01-22
(2019)鄂03执1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竹山莲花国际绿松石城管理处、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09-19
2019-01-22
(2019)鄂03执1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竹山莲花国际绿松石城管理处、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9-09-19
2019-01-22
(2019)鄂03执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竹山莲花国际绿松石城管理处、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09-19
2019-01-22
(2019)鄂03执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竹山莲花国际绿松石城管理处、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9-08-08
2019-01-15
(2019)鄂03执1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竹山莲花国际绿松石城管理处、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9-08-08
2019-01-15
(2019)鄂03执1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竹山莲花国际绿松石城管理处、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9-08-08
2019-01-15
(2019)鄂03执1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十堰东方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竹山莲花国际绿松石城管理处、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206号
经查明:你公司使用的电梯位于竹山县城关镇莲花村国际绿松石城小区内共计76台,配备有2名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电梯安全管理员。2026年6月8日本局接到十堰市12345政务便民热线交办单,客户朱女士称自己在竹山县城关镇莲花村国际绿松石城40号楼1单元被困40分钟左右,拨打电梯轿箱内紧急救援电话无人接听,摄像头无效,最终依靠拍打电梯门引起路人注意后拨打电话后才得到救援。本局于当日下午对你公司位于竹山县城关镇莲花村国际绿松石城40号楼1单元左侧、右侧电梯的紧急救援电话现场进行测试,拨打紧急救援电话无人接听。2026年6月29日,本局又接到两份十堰市12345政务便热线交办单,汪女士称6月25日下午16点27分被困在电梯内长达12分钟,联系物业及多次拨打求助电话无法接通,直至使用备用联系方式才打通电话,物业人员到达后未第一时间使用钥匙开启电梯进行救援,导致市民头晕习理极度不适,另外李先生反映国际绿松石城东方明珠物业公司问题,小区电梯老是坏,困人后应急按钮使用不了,电话打不出,被困无法求救,希望反映予以解决。2026年7月2日,本局再次接到举报人举报国际绿松石城40号楼1单元两个电梯都是坏了,已经停运了无法下楼,无人处理的举报。2026年7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特种设管理维护保养记录进行抽查检查,发现半月维保记录不规范,维护保养人员维保记录日期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登记的日期不一致,电梯故障修理记录也不规范,记录了电梯故障简述,但无修理(处置)结果。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使用电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其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另查明:2026年6月8日,本局就当事人使用的电梯紧急救援电话无人接听、电梯轿箱内监管设备(摄像头)无法正常使用的行为,给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竹市监特令[2026]第19号)文书,要求当事人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在调查中当事人主动承认国际绿松石城小区使用的电梯数量比较多,使用时间比较长,经常性会出现一些故障导致困梯的现象,也向总公司反映过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但是资金不足,没有同意,如果把电梯停了,会引起小区全体业主的抗议,引发社会矛盾,所以目前未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当事人未按要求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且继续使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应当受到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湖北省电梯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未能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与安全管理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规定,本局决定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使用电梯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项“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出现有故障的特种设备未按要求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并继续使用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罚款壹万伍仟元行政处罚。
15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