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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余妹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光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1MAC9UB2J9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市金子坝街道凤凰社区天怡园106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311号
现查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8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的上述四种食品原料,截至现场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 同时查明,案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均为当事人从超市购买,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票据,无法提供具体购进单价,本局执法人员参考同类市场平均价格,认定香满园芝麻油的单价为:11.64元/瓶、金龙鱼花椒油的单价为:20.96元/瓶、金龙鱼葱姜料酒的单价为:10.00元/瓶、海天陈醋的单价为:5.58元/瓶。当事人未能提供原材料使用记录台账,无法确认上述产品超过保质期之后的使用情况,故货值金额以现场发现的上述四种产品总价计,货值金额认定为48.1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未留存进货票据,未索取批次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未进货查验义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当事人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无关联性,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四种食品原材料:香满园芝麻油(生产日期:20240127)1瓶、金龙鱼花椒油(生产日期:20220602)1瓶、金龙鱼葱姜料酒(生产日期:2022/11/06)1瓶、海天陈醋(生产日期:20211111)1瓶; 3.罚款1000.00元。
1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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