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恒祥商务宾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海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31MA1C9MWG30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鑫源名苑小区2号楼1-6层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6〕52号
2026年6月25日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到拜泉县恒祥商务宾馆对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落实使用安全责任。执法人员对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拜市监责改〔2026〕B101号),责令负责人于2026年7月2日前改正。2026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拜泉县恒祥商务宾馆检查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整改情况,发现主要负责人邹岭仍未落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2份;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3.询问笔录1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授权委托书1份;7.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8.现场照片2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七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每月至少听取一次电梯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电梯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电梯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涉嫌构成了未落实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建议从轻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虽经责令改正仍未改正,但违法行为轻微,未产生严重危害后果,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的规定》第八十四条:“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
2026-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