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唐县镇匠心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丽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E3L3C20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唐县镇文峰三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339号
现查明,2026年6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根据《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2026年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依法对当事人位于湖北省随州市随县唐县镇文峰三组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储藏间的冰柜中发现一个塑料袋内装有牛杂(牛肠),现场称重显示上述牛杂(牛肠)共2.7公斤。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牛杂(牛肠)的动物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经营者口述称上述牛杂(牛肠)系当事人于2026年5月底在湖北省枣阳市四季鲜蔬菜批发市场里一家不知名的经销商处以3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加工后用于日常经营使用。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牛杂(牛肠)的动物检疫证明。因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牛杂(牛肠)的购货凭证和经营账簿,故无法查明其购进数量、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2.7公斤牛杂(牛肠);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