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爱己爱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五常 | 注册资本:2650.9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40068817709X8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虞城县木兰大道西段南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8-06
买卖合同纠纷
商丘爱己爱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爱己爱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太平种猪繁育有限公司
虞城县人民法院
2
2019-08-06
(2019)豫1425民初32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商丘爱己爱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太平种猪繁育有限公司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3
2019-08-05
(2019)豫1425民初3232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商丘爱己爱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贺**
虞城县人民法院
4
2019-08-05
(2019)豫1425民初32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商丘爱己爱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太平种猪繁育有限公司
虞城县人民法院
5
2019-08-05
(2019)豫1425民初3236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商丘爱己爱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太平种猪繁育有限公司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06
2023-05-19
(2023)豫1425执564号
民间借贷纠纷
商丘爱己爱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商丘市泓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9-25
2020-07-27
(2020)豫1425执433号
合同纠纷
商丘爱己爱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太平种猪繁育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9-25
2020-07-29
(2020)豫1425执458号
合同纠纷
商丘爱己爱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太平种猪繁育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9-25
2020-07-29
(2020)豫1425执451号之一
合同纠纷
商丘爱己爱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9-09-19
2019-08-05
(2019)豫1425民初322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商丘爱己爱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太平种猪繁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182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9-09-18
2019-08-16
(2019)豫1425民初3232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商丘爱己爱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贺**、河南太平种猪繁育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331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9-09-18
2019-08-16
(2019)豫1425民初3236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商丘爱己爱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太平种猪繁育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346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8-11-05
2018-06-22
(2017)豫1425执17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商丘爱己爱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诚丰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11-05
2017-07-19
(2017)豫1425执9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商丘爱己爱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7-09-15
2017-06-22
(2017)豫1425民初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商丘爱己爱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诚丰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4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虞市监处罚﹝2026﹞240号
2026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商丘爱己爱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时,经现场检查发现,商丘爱己爱牧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1台锅炉、1条压力管道;一、1台锅炉已进行检验且在有效的检验期限内,二、未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无特种设备(锅炉、压力管道)专项应急预案、未对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及培训、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无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以上整改内容执法人员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进行限期整改;1条压力管道未经检验,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该条压力管道的有效检验证明,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出该条压力管道的有效检验证明。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立即停止使用1条未经检验的压力管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压力管道,并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5000.00元。
35000.00元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