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福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裴芳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20479717893X3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兴胜镇赵家店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24
(2024)内0204民初3047号
劳务合同纠纷
邬**
包头市福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郑*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2
2021-11-08
(2021)浙1021民初31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福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玉环康成食品有限公司,刘**
玉环市人民法院
3
2021-08-10
(2021)浙1021民初31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福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玉环康成食品有限公司,刘**
玉环县人民法院
4
2021-03-19
(2021)内02民终519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包头市福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金灿物流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0-11-23
(2020)内7101民初600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内蒙古金灿物流有限公司
包头市福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6
2020-11-11
(2020)内7101民初600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内蒙古金灿物流有限公司
包头市福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7
2020-11-05
(2020)内7101民初600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内蒙古金灿物流有限公司
包头市福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8
2019-06-25
(2019)辽1103民初23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盘锦亿赫商贸有限公司
包头市福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9
2019-03-13
(2019)辽01民再47号
合同纠纷
包头市福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19-03-06
(2019)辽01民再47号
合同纠纷
辽宁爱润家商贸有限公司
包头市福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2-08
2021-11-08
(2021)浙1021民初31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包头市福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玉环康成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252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11-11
2021-07-01
(2021)内7101执144号之四
运输合同纠纷
内蒙古金灿物流有限公司、包头市福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60132.00元
执行案件
3
2021-05-31
2021-04-14
(2021)内02民终519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包头市福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金灿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02-02
2020-12-25
(2020)内民申3807号
劳动争议
李*与包头市福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8-05
2019-07-10
(2019)辽1103民初23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盘锦亿赫商贸有限公司与包头市福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8-12-26
2018-12-17
(2018)辽民申3194号
合同纠纷
辽宁爱润家商贸有限公司与包头市福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判与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7-11
2018-06-15
(2018)辽01民终3247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包头市福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爱润家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7-11-06
2017-07-12
(2017)苏0812民初267号
劳动争议
吉**与包头市福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山区市监处罚〔2026〕25号
经查,当事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兴胜镇赵家店村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25年11月10日生产的压榨葵花仁油经核查该批次产品是由包头市福康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位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迎宾大道47号的内蒙古蒙根山油脂有限公司生产,双方已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合同内约定了食品生产安全责任。经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科学研究院在销售单位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作为食品委托加工方,对委托生产的食用植物油负有全程质量管控义务,当事人未尽到查验被委托商各类资质及原料、设备实际使用情况,对产品生产质量、工艺及流程的监督管理责任,未记录好验收记录。其委托生产的压榨葵花仁油过氧化值超标,属油脂酸败食品,属于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当事人行为已构成生产经营油脂酸败食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5000.00元
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青山区知识产权局)
2026-08-10
2
包市监处罚﹝2023﹞JC-21号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没收违法所得375元;二、没收生产日期为2023-03-19、规格为5L/桶的“蒙根山”牌压榨菜籽油7桶;三、罚款人民币55000元整。
55000.00元
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1-0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