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雷义传冷冻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雷义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732MA374KRN51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兴国县古龙岗镇老街沿江路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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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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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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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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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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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6〕221号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我局作出了《涉嫌犯罪移送书》(兴市监涉罪移[2025]2号),移送“兴国县雷义传冷冻部(雷义传)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制品、经营无标签的冷冻肉制品案”给兴国县公安局。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我局收到了兴国县公安局《关于退回案件材料的函》,函中反馈该案不足以证明达到刑事立案条件,建议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处理。我局于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在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对当事人的负责人雷义传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兴国县雷义传冷冻批发部(雷义传)实施了以下食品经营行为:
于2025年1月26日从江西日昌升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凯顺食品”鲜冻猪蹄(规格:10千克/件,生产企业:湖南凯顺食品有限公司)8件,在该鲜冻猪蹄的包装上未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当事人雷义传也无法提供“凯顺食品”鲜冻猪蹄产品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和该产品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文件,且经协助调查未能联系到鲜冻猪蹄的生产厂家。至2025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共卖去6件,剩余2件(被查封),进价为212元/件,卖价为222元/件,获利60元,货值金额为1776元。
于2025年2月6日从章贡区汇赣冻品商行以13元/斤的价格购进了311斤羊胴体(羊腔),包装上也没有看到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311斤羊胴体(羊腔)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文件。至2025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该批羊胴体(羊腔)卖出去126.2斤,卖价是16元/斤,货值金额4976元,获利378.6元,剩余184.8斤(被查封)。
于2024年12月18日在赣州蓉江新区赣康速冻食品店以155元/件的价格购进500件去骨鸭掌(规格:袋装10千克,执行标准:GB2707-2016,生产企业:赣州蓉江新区赣康速冻食品店),包装的标签上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标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至2025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售出401件,售价160元/件,货值金额出80000元,获利2005元。剩余99件(被查封)。
以上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鲜冻猪蹄和羊肉(羊腔)货值金额共计6752元,违法所得438.6元。标签不合法的去骨鸭掌货值金额80000元,违法所得20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雷义传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经营者雷义传的身份、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事实;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现场的检查过程,提取书证物证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
3.现场照片2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鲜冻猪蹄和羊胴体(羊腔)、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去骨鸭掌的事实。
4.《询问笔录》5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蹄和羊胴体(羊腔)、经营标签不符《食品安全法》规定去骨鸭掌的来源、数量、价格及销售情况。
5.去骨鸭掌供货方(赣州蓉江新区赣康速冻食品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单复印件1份及销货单复印件1张,去骨鸭掌生产厂家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食品去骨鸭掌的来源、进货数量情况。
6.鲜冻猪蹄供货方(日昌升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销货单复印件1张,证明涉案食品(鲜冻猪蹄)的来源、进货数量情况。
7.羊胴体(羊腔)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备案表各1份,证明涉案食品羊胴体(羊腔)的来源情况。
8.请求协助调查“益阳市凯顺食品有限公司”相关情况的《协助调查函》1份,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1份,证明经协助调查未能联系到鲜冻猪蹄的生产厂家的事实。
9.请求协助调查“赣州蓉江新区赣康速冻食品”协助调查函1份,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蓉江新区分局回复函1份,证明经协助调查仍然无法找到涉案食品去骨鸭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10.我局作出移送兴国县公安局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兴国县公安局《关于退回案件材料的函》,证明本案来源。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兴市监罚告〔2026〕20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蹄和羊胴体(羊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鲜冻猪蹄和羊胴体(羊腔)的违法行为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38.6元;
3.对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去骨鸭掌的违法行为罚款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5元。
4.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2件鲜冻猪蹄、184.8斤羊胴体(羊腔)、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99件去骨鸭掌。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43.6元、没收2件鲜冻猪蹄、184.8斤羊胴体(羊腔)、99件去骨鸭掌的行政处罚。
45000.00元
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