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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叁禾煜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曦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3MABNXHNY9P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四季青街道西固巷152号-3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20
(2026)甘0104民初2731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甘肃叁禾煜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王**,李**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2
2026-06-01
(2026)甘0104民初2731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甘肃叁禾煜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李**,王**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9-08
(2026)甘0104民初2731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甘肃叁禾煜溢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李**,王**
裁判文书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税稽二罚﹝2026﹞38号
你单位取得甘肃新之兰物流有限公司2023年9月25日开具的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236220000000,发票号码:09950115,金额为61214.68元,税额为5509.32元,合计66724.00元。项目名称:*运输服务*运费,上述1份发票与协查函所列发票信息一致。你单位于2023年9月抵扣进项税额5509.32元,并计入当年主营业务成本61214.68元。通过对你单位取得上述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流”进行检查,你单位取得甘肃新之兰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不合规发票。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之规定,你单位已抵扣的进项税,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之规定,对你单位通过多列成本,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之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你单位少缴2023年9月增值税5509.32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规定,以下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均按50%的幅度减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及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23年9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509.32×0.07×0.5=192.83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23年9月教育费附加5509.32×0.03×0.5=82.64元。根据《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07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单位少缴2023年9月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5509.32×0.02×0.5=55.09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你单位2023年度汇算清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5652.17元,本次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1214.68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30.56元(本次查补附加税费),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768.05元。
决定对你单位处10,0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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