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力鑫泡沫制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才妹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1MA389JWE9E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武阳畜牧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6〕750号
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聚苯乙烯泡沫(EPS),我局于2026年4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万华平、吴光伟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南昌力鑫泡沫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MA389JWE9E,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武阳畜牧场内,法定代表人:孙才妹,成立日期:2018年12月05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泡沫制品、塑料制品、五金加工、销售;建筑材料、水泥、干粉砂浆、碎石、混泥土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身份证号:32091119870203****,联系电话:18179134666,联系地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葛武镇葛武璐1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3月18日,接到县局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关于南昌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通知反映南昌力鑫泡沫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聚苯乙烯泡沫(EPS),规格型号:50mm*600mm*6000mm ,生产日期:2025年10月15日,经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表观密度偏差为-15.0,标准要求为±5,单位:%,压缩强度为88.0,标准要求为≥100,单位:kPa,检验检测结论为表观密度偏差、压缩强度项目不符合GB/T 10801.1-2021《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标准,依据《江西省保温材料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我局于2026年3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当事人现场确认签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报县局领导同意,我局依法于2026年4月2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并于2026年5月11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5日生产了150㎡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规格型号:50mm*600mm*6000mm。后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该产品进行抽检,报告编号:SCLG0520250077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成本是4.2元/㎡,销售价格是4.5元/㎡,除抽检的部分外,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未能售出,均已自行销毁。当事人违法所得0元,货值金额总计6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和证人的身份。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照片1张,对当事人孙才妹的询问笔录一份,对证人高良庚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聚苯乙烯泡沫(EPS)的违法事实。
4、检验报告一份(报告编号:SCLG05202500778),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聚苯乙烯泡沫(EPS)的违法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聚苯乙烯泡沫(EPS)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2025年11月25日,当事人因生产不合格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被我局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五)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之规定,我局拟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人民币2025元,上缴国库。
处以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人民币2025元,上缴国库。
2025.00元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2
南市监处罚﹝2025﹞61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1日生产了140块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规格型号:EPS-II-B2-033 6000×600×75(mm) 8kg/m³。后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对该产品进行抽检,报告编号:赣质检 Q25J59180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成本是每块22元,销售价格是24元/块。自行销毁了备案的1块。截止案发,当事人的产品全部售出并无法追回,违法所得总计280元,货值金额总计3360元。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0元; 2、并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人民币6720元,罚没款共计7000元,上缴国库。
6720.00元
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