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洪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健辉 | 注册资本:42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722686969130J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长岭镇永久路南新居街西天赋新居3号楼北数1门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22
(2024)吉0722民初1089号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丛**
长岭县洪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长岭县人民法院
2
2024-05-22
(2024)吉0722民初1107号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牛**
长岭县洪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长岭县人民法院
3
2024-05-22
(2024)吉0722民初1110号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李**
长岭县洪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长岭县人民法院
4
2024-05-22
(2024)吉0722民初1081号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李**
长岭县洪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长岭县人民法院
5
2024-05-22
(2024)吉0722民初1083号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牛**
长岭县洪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长岭县人民法院
6
2023-08-31
(2023)吉0722民初188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长岭县洪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满**
长岭县人民法院
7
2023-06-19
(2023)吉0722民初511号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丛**
长岭县洪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长岭县人民法院
8
2023-04-17
(2023)吉0722民初511号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丛**
长岭县洪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长岭县人民法院
9
2022-11-08
(2022)吉0722民初2832号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李**
长岭县洪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长岭县人民法院
10
2022-11-08
(2022)吉0722民初2833号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李**
长岭县洪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长岭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24
2025-05-29
(2025)吉0702执1033号
借款合同纠纷
金*等与长岭某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11-24
2025-05-29
(2025)吉0702执1029号
借款合同纠纷
长岭县某有限公司等与战*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5-11-24
2025-05-29
(2025)吉0702执1034号
借款合同纠纷
金*等与长岭某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5-11-21
2025-05-29
(2025)吉0702执1037号
借款合同纠纷
长岭某乙有限公司等与延边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5-11-21
2025-05-29
(2025)吉0702执103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延边某公司;张*;金*;松原市某公司;长岭县某公司;长岭县某甲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3-06-30
2023-03-24
(2023)吉0702民初1341号
借款合同纠纷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长岭县某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69664471.91元
民事案件
7
2023-06-30
2023-03-24
(2023)吉0702民初1339号
借款合同纠纷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松原市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1563741.18元
民事案件
8
2023-06-30
2023-03-24
(2023)吉0702民初13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松原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573626.57元
民事案件
9
2023-06-30
2023-03-24
(2023)吉0702民初1327号
借款合同纠纷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长岭县某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573618.50元
民事案件
10
2022-11-14
2022-09-28
(2022)吉0722执恢610号
继承纠纷
任**、长岭县洪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继承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左发改罚字2025第1号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日对你公司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且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建设梅林家园小区期间与原旗人防办签订了《关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协议》,协议约定梅林家园建设1200㎡防空地下室,并达到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验收,如工程验收后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合计:144万元整。但在实地排查中发现该项目并未修建人防工程,该项目院内实有一处地下室,但人防设备并未安装,地下室积水严重,洞口未封闭,不属于人防工程且你公司未缴纳相应的人防易地建设费。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日对你公司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且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建设梅林家园小区期间与原旗人防办签订了《关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协议》,协议约定梅林家园建设1200㎡防空地下室,并达到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验收,如工程验收后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按照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合计:144万元整。但在实地排查中发现该项目并未修建人防工程,该项目院内实有一处地下室,但人防设备并未安装,地下室积水严重,洞口未封闭,不属于人防工程且你公司未缴纳相应的人防易地建设费。以上事实有《关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协议》、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采纳部分意见。不予采纳的部分及理由是: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防动员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重处罚(拒不履行义务,并且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并处罚金贰万元整。2:2025年12月30日前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144万元整。
20000.00元
科左中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1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