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景真物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微 | 注册资本:55.56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800MA1C4QWD2X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南湖社区和睦荣府011#0单元1-6层1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2
(2025)黑0803民初175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黑龙江景真物业有限公司
要**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2
2021-08-25
财产损害赔偿
x**
黑龙江景真物业有限公司,佳木斯宏安玄德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佳市监处罚〔2023〕74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在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璞院小区属于前期物业管理。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黑价规〔2017〕166号)、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黑发改规〔2023〕1号),“辖区内住宅(不含别墅和公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授权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定价”,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属于政府指导价。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8月24日下发《关于核定璞院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了璞院小区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高层住宅1.1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依据《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和〈佳木斯市住宅物业服务、环境设施设备的等级指导标准〉的通知》(佳价发〔2011〕90号)规定“高层住宅一级服务等级基准价格1.1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物业费=基准价格×(1±浮动幅度),浮动幅度≤10%”即高层住宅物业费最高1.21元/月.平方米。经查,黑龙江景真物业有限公司在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14日期间,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时未执行上述政府指导价格,按1.50元/月.平方米收取,多收0.29元/月.平方米,共计收取物业服务费8,428,381.98元,其中多收金额为1,629,487.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黑龙江景真物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其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价格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逾期未退还的多收价款1,629,487.18元;
2.并处违法所得(即多收价款)1,629,487.18元0.2倍的罚款,即325,897.44元。
两项合计1,955,384.62元,上缴财政。
325897.44元
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