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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无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佑民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5MA8U6XEQ3M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琅岐镇南兜89号南山楼三楼30616号房(自贸试验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榕自贸综执开琅罚〔2026〕2号
经查,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店铺“植护无然专卖店”销售的“植护叮叮电热蚊香液”,商品标题中标注了“宝宝婴儿童专研”字样,在商品详情参数标注适用年龄“9岁、12岁、4岁、13岁、8岁”,且农药广告未经广告审查,当事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蚊驱蚊类产品认定的意见》,涉案蚊香液标注驱蚊功能,其为农药类产品,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涉案驱蚊液不得标注或宣传适用于儿童。当事人与福州氢橙云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页面处理外包合作协议,其于2026年4月初委托福州氢橙云创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和优化涉案蚊香液商品界面,并于4月中旬在淘宝网店“植护无然专卖店”发布。当事人设计制作发布上述广告费用为60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采取整改措施,下架其在淘宝店铺“植护无然专卖店”售卖的蚊香液。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180.00﹞。当事人发布农药广告未经广告审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处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60.00﹞。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佰肆拾元整﹝¥240.00﹞
0.00元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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