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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长水高级中学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韶维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27MA6NYJBX6L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古城街道城西片区花山公园西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新处罚﹝2026﹞246号
本局认为:2025年6月20日,当事人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云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4〕1048号)“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需报送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并抄报同级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和“云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参照本通知进行管理”规定,向新平县教育体育局提交2025年9月1日至2028年8月31日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备案申请,新平县教育体育局于同日批准了当事人的备案申请。当事人开展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工作应当执行公办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严格依照公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清单实施收费。本案涉及的校服费、研学费均列入上述收费项目清单,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 (一)当事人超标准收取校服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规定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向学生收取研学费并组织开展研学活动,但活动结束后未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未及时退还未参与活动学生对应研学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规定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当事人跨学期预收2026年春季学期研学费且未提供相应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规定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代购非目录内教辅材料的行为,根据《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二)对违反本办法,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三)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或变相提高进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定价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责任。”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代购的教辅材料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调取了大量的证据材料,所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当事人据实结算教辅材料费,在代购过程中当事人未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未发现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当事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职责的法律法规。当事人代购非目录教辅材料的行为属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范畴,且该行为事前已被新平县教育体育局作了责令整改,本局对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超标准收取校服费、对未参加研学人员的费用未按规定进行清退和跨学期预收研学费的行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识,对相关收费政策理解不透彻、把握不准确;在专项整治巡视组督导发现问题后又能够积极配合整改,纠正错误,违规收费已全部清退,消除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当事人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违规收费已全部清退,经本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经营者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超标准收取校服费、对未参加研学人员的费用未按规定进行清退和跨学期预收研学费的行为,处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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