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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品一生活用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丰庆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1425MA9N9UXH4N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虞城县城郊乡滨河路中段北侧(今朝花苑二期南门西30米)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虞市监处罚〔2026〕271号
经查,当事人系虞城县品一生活用品超市经营者(丰庆华),持有营业执照及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编号:YDJ141142518002130),经营范围: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等。当事人在“快团团”社区团购平台开设名为“小果妹团购”的店铺销售商品,并按销售额的千分之六向平台支付服务费。期间,当事人在上述店铺销售普通预包装食品“江中西梅汁”(非药品、非保健食品)。2026年5月14日至6月16日期间,当事人多次在平台发布涉案产品宣传文案,具体发布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11:08:33、2026年5月19日14:59:12、2026年5月21日21:45:11、2026年5月29日21:06:01、2026年6月16日13:23:27(当事人自述2025年的广告发布记录已自行删除)。宣传文案使用了“便秘终结者,肠道油糖清扫机,0蔗糖0脂肪0泻药,美容机构、减肥中心,大药房都在卖”等用语。上述广告内容由当事人自行寻找地方人员设计、制作并发布,其中2025年支出广告费100元,2026年支出广告费100元,合计广告费用200元,上??述费用均未开具发票。上述用语将普通食品与治疗便秘、减肥等功效直接挂钩,明示或暗示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药房都在卖”的表述易使消费者将普通食品 与药品相混淆;“美容机构、减肥中心都在卖”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足以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经核查快团团平台后台账册及交易数据,涉案产品“江中西梅汁”的营业额为:2025年销售额217.8元,2026年销售额19.8元,合计营业额237.6元。因涉案产品进货成本、平台服务费等难以准确剥离核算,且涉案交易金额极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认定本案无违法所得。至案发时,当事人已主动停止发布涉案宣传信息并下架相关产
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裁量基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2.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丰庆华(虞城县品一生活用品超市)建议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上缴国库。
5000.00元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