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贝康广禾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华湘莉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2KJK0P1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建设二路666号信息港六期6幢50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08
(2026)浙0109民初10739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贝康广禾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洛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李*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
2026-01-27
(2025)浙0108民初1275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贝康广禾科技有限公司
胡**,陈**,杭州笑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5-21
(2025)浙0108民初1275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贝康广禾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笑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青青;陈荣华
裁判文书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
2025-12-03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贝康广禾科技有限公司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6﹞1549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某平台直播间对自己的产品宣传虚假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故决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罚款10000元。当事人在某平台店铺、某某平台店铺以及发放的宣传册中宣传无依据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70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某平台直播间对自己的产品宣传虚假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故决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罚款10000元。当事人在某平台店铺、某某平台店铺以及发放的宣传册中宣传无依据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7000元。
27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