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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欧狮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洪刚注册资本:8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0MA441W6P3D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干村6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洛市监处罚〔2026〕119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车间现场停放有1台平衡重式叉车。该台叉车办理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信息如下:编号:车11豫C03473(24) ;使用单位名称:河南省欧狮实业有限公司;设备使用地点:伊滨区寇店镇干村6组;设备种类:场(厂)内机动车辆;设备类型:机动工业车辆;设备品种:叉车;单位内编号:叉车01;设备代码:511010A12202320664;产品编号:0D8113569P4120664;发证日期:2024年04月26日。该台叉车于2024年4月22日取得首次检验合格报告,领取有《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6年4月。执法人员于现场检查当日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洛阳伊滨)市监特令【2026】第05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叉车。该台叉车检验日期到期后,当事人仍继续使用,至2026年7月14日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停止使用该台叉车。期间由于该台叉车变速箱损坏,维修停用了26天。从2026年5月1日至2026年7月14日,该台叉车超过检验有效期共使用了48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法【2015】20号)中明确说明:“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既包括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也包括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适用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明知该台叉车未经定期检验即使用,具有主观故意,当事人的以上行为涉嫌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结合裁量理由,建议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2、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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