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岳口镇俊哥包子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国军 | 注册资本:1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6MA7H7PEC9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天门市岳口镇金湾市场北区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35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日经本局核准登记(类型:个体工商户),办理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鄂小餐饮9006125562),在天门市岳口镇金湾市场北区13号从事面点制售。
2026年1月16日,当事人共制作原味馒头100个。同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天门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制售的上述原味馒头进行了抽样并送检。2026年2月9日,经天门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No:S2026002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2月12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检,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甜蜜素。至2026年2月12日止,当事人将上述不合格原味馒头以1元/个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00元(含抽检中所付金额10元)。当事人在购进制作上述原味馒头的原材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合格证明。...[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当事人制售不合格的原味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罚款1000元。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上述二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二种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3、罚款1000元。
罚没合计1100元。
1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