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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县泰茂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程江洪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41MA5U681Y2N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秀山县物流园区电商孵化园A栋1楼1-6(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秀山市监处罚〔2026〕56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5月23日以21.25元/袋的价格从重庆阿秀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香辣菜10袋(每袋含4小包,生产日期20260516,小包净含量2.5kg),并陈列在经营场所以25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 ? ? 经询问调查,该批次香辣菜是其委托重庆阿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香辣菜配料中的腌制大头菜是大头菜加盐和水腌制的,腌制好后散装保存,用于做香辣菜的原料,香辣菜中含腌制大头菜75%。 ? ? 本案中,涉案小包香辣菜净含量2.5kg,为预先定量包装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中“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的定义。 ? ?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3规定:“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当事人销售的香辣菜配料中的腌制大头菜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且添加量不小于25%,而涉案食品标签中只标示腌制大头菜,未标示腌制大头菜的原始配料,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要求。 ? ? 另查明,至案发当日,上述香辣菜尚未销售。2026年6月2日,当事人将上述10袋香辣菜退回至重庆阿秀食品有限公司。故本案货值金额为10袋×25元/袋=250元,无违法所得。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0.00元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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