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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区翠竹园大包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海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2MA4EM4HU1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沙市区北湖小区274-9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6〕180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4月29日开始在沙市区北湖小区274-9从事餐饮服务(主营包子、馒头等面食),当事人依法取得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经营的甜馒头,经抽样监测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未建立制作销售台账,实际制作销售数量无法查清,仅以抽检样品数量计算,抽样数量10个,甜馒头销售价是2元/个,货值金额合计20元,违法所得2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首次违法,已自行改正,货值金额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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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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