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艾选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鲍双滔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4097566253C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堰头小微企业园31号第1-3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6〕620号
2026年6月22,当事人在其住所使用未经检验、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2.当事人在使用起重机械三十日内未进行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行为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属于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予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理:一、对当事人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为,责令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改正;二、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罚款20000元人民币。
20000.00元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2
永康应急罚决﹝2026﹞第000066-1号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2000.00元
永康市应急管理局
2026-08-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