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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庆县吉盛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滕海注册资本:18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9080698735P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龙溪镇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2-29
(2020)黔0329民初27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余庆县吉盛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大方县日用杂品公司
余庆县人民法院
2
2020-12-25
(2020)黔0329民初27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余庆县吉盛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大方县日用杂品公司
余庆县人民法院
3
2020-12-17
(2020)黔0329民初27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余庆县吉盛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大方县日用杂品公司
余庆县人民法院
4
2020-11-17
(2020)黔0329民初270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余庆县吉盛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大方县日用杂品公司
余庆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4
2016-12-22
(2016)黔0329民初201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姚**与余庆县吉盛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336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8-08-30
2018-07-17
(2018)黔0329民初62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王**与余庆县吉盛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8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7-12-22
2017-11-21
(2017)黔0329民初208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王**与余庆县吉盛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7-21
2017-05-26
(2017)黔0329民初840号
民间借贷纠纷
余庆县正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余庆县吉盛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14420.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应急罚〔2026〕烟花9号
54号固引中转工房2026年7月9日超定量储存药饼(依据企业总平面布置图纸工房特性使用表,该工房危险等级为1.3级,定量400kg,当日实际存放药量约980kg),其行为不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 11652-2012)第4.5条“应遵守本标准定员、定量和定机的规定,不应超定员、定机、定量生产和储存”的规定。
对余庆县吉盛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24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4000.00元
余庆县应急管理局
2026-09-03
2
﹝余﹞应急罚﹝2026﹞烟花8号
2026年5月28日,遵义市、余庆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余庆县吉盛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问题隐患:1.198号B级成品中转库的运输通道旁侧存放生产用胶水并进行分装作业;2.199号C级成品中转库存放B级烟花爆竹产品和其他杂物;3.回放视频发现,2026年5月13日10时08分左右,发现114号除残药工房内作为药物中转库,存放有含药半成品;4.189号机械压纸片工房改变工房用途,实际进行组合烟花装发射药作业;5.162号内筒中转库内筒药饼堆放至进出口门槛处,堆放不规范且堵塞通道;6.机械混药后,未及时将混合药物送入下道工序或药物中转库存放。如:89号混药工房外运输通道上停放2辆装有已混合烟火药的手推车,99号造粒中转工房防爆墙外停放有1辆装有已混合烟火药的手推车;7.102号亮珠包装工房地面未采取防静电措施;8.105号亮珠中转库内放置有用于称量的天平秤;9.193号组装包装工房外存放大量已组装完内筒的含药半成品;10.药物总库库区内种植庄稼、蔬菜。其中,上述第1、2、3、4、5、6、8、9、10项问题属于生产作业不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相关规定,第7项问题属于生产作业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工程设计标准》(GB50161-2022)相关要求。上述10项问题隐患所涉及生产工序(工房)危险等级涵盖1.3级、1.1-2级、1.1-1级,经调查,该公司上述10项问题隐患所涉及生产工序(工房)危险等级涵盖1.3级、1.1-2级、1.1-1级(其中,第1、4、5项问题对应工房危险等级为1.1-2级,第2、9项问题对应工房危险等级为1.3级,第3、6、7、8项问题对应工房危险等级为1.1-1级)。以上行为,违反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的规定,余庆县应急管理局对余庆县吉盛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42000元(大写:肆万贰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42000.00元
余庆县应急管理局
2026-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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