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市硚口区王泉同临水产品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同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4MAEKLELL9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韩家墩街道永利大道223号D栋一楼H8号-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6〕118号
当事人在位于武汉市硚口区韩家墩街道永利大道223号D栋一楼H8号-1号的经营场所从事水产经营,店招为“王氏水产”,当事人为集贸市场入场经营者。 举报人于2026年1月23日在当事人处购买花莲鱼,售价9元/斤,举报人实付30元,按报价计算重量为1.67kg,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对涉案水产复称,显示称重结果为1.44kg,按相同报价应收25.92元。 当事人自述涉案计价秤是于2025年7月市场统一更换,此后一直使用该秤称重计量进行交易结算,但未能提供购入涉案秤的票据等相关证明。 2026年1月26日,经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检测中心检定,涉案秤(型号:ASC-30B)为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合格项:该称在20kg载荷点的示值误差为±18g,超过检定规程规定该点的±10g最大允许误差。) 因当事人未建立经营台账,仅能计算当事人对举报人造成的违法所得,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第十四条“经充分调查,违法所得数额仍然无法查清的,可以不再单独计算违法所得,但应当在确定罚款数额时作为考量因素。当事人全部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但是其中部分违法所得能够确定的,可以将该部分款项认定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部分,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的规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08元。 2026年1月23日,因本局对该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现场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市场方先行向投诉举报人退还所有货款并赔付500元,后当事人向市场方结清赔偿款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电子案秤称重计量进行交易结算的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电子计价秤1台(型号:ASC-30B); 二、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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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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