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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铁路镇姐妹烧烤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敏注册资本:5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981MAEKYE4P49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宜春市丰城市铁路镇天府街东13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丰市监处罚〔2026〕222号
2026年4月21日,根据《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度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铁路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宜春市丰城市铁路镇天府街东131号的丰城市铁路镇姐妹烧烤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墙上的菜单上写有“柳枝羊肉5/串 ”,冰柜中发现两包福多年“柳枝羊味肉串”;该“柳枝羊肉”实际为“柳枝羊味肉串”,标签配料表标明“猪肉、羊脂肪等”。 丰城市铁路镇姐妹烧烤店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予以立案。
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三编第一条基准裁量第八款第(二)项“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二)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转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并参照适用相关裁量基准。”和第二编第二十条裁量基准从轻情形:“涉及1项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内容;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社会影响较小,及时改正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5000.00元
丰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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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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