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吉祥面条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祁丽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3MA6LNGT86M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挹秀路10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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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处罚〔2026〕28号
我局通过国家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以下三份检验报告:(1)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3月12日到大理天城大卖场有限公司监督抽检的,由通海县吉祥面条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6年2月1日的“许宝”牌鸡蛋挂面(700克/把),委托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SP2026A0604),执法人员现场于2026年4月15日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P2026A05604),并告知了其享有的权益;(2)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22日到澄江市海口中心幼儿园食堂监督抽检的,由通海县吉祥面条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20日的“许宝”牌鸡蛋挂面(450克/把),委托玉溪市检验检测认证院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SC202600723);(3)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4月19日到德钦县升平镇熙熙便利店监督抽检的,由通海县吉祥面条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6年2月9日的“许宝”牌鸡蛋挂面(450克/把),委托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SC202602384)。执法人员现场于2026年5月25日送达了以上两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C202600723、SC202602384),并告知了其享有的权益。以上三份检验报告均显示:当事人生产的鸡蛋挂面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告知了其享有的权益。当事人对上述三份不合格检验报告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复检申请。我局于2026年6月4日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涉及以上三个检验报告(三个不合格批次生产日期接近,同一种食品同一种违法行为)的食品的涉嫌违法行为合并立案调查。
经查:1、当事人对上述三份检验报告所涉及的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被抽检样品、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无异议,且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复检申请。2、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6年2月1日的“许宝”牌鸡蛋挂面(700克/把)一共生产了820kg,,至今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3.1元/把,总销售金额3630元;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20日“许宝”牌鸡蛋挂面(450克/把)一共生产了409.5kg(910把),至今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5.66元/公斤,总销售金额2317.80元;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6年2月9日“许宝”牌鸡蛋挂面(450克/把)一共生产了504kg(1120把),至今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5.66元/公斤,总销售金额2855.90元,以上三个批次产品总销售金额为8803.70元。认定违法食品货值金额8803.70元。3、当事人于2026年4月15日、2026年5月25日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分别立即于当日发布召回公告,对所有的三个批次不合格鸡蛋挂面开展产品召回工作。其中,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20日“许宝”牌鸡蛋挂面(450克/把)召回56kg(80把、货值248元),已按规定进行无害化销毁;生产日期为2026年1月20日“许宝”牌鸡蛋挂面(450克/把)、生产日期为2026年2月9日的“许宝”牌鸡蛋挂面(450克/把)因产品已销售消费完毕,无法召回。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8555.7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了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理。
我局于2026年6月1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玉罚告〔2026〕404号),告知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涉案不合格产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开展检查和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主动积极开展不合格产品召回工作,积极分析查找涉案产品出现问题的原因并进行整改,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进行从轻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改正。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进行生产,给予通海县吉祥面条厂以下行政(从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仟伍佰伍拾伍元柒角零分(¥8555.7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上述1、2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万捌仟伍佰伍拾伍元柒角零分(¥58555.70元)。
50000.00元
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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